檢舉獎金公式參考計算表 - 法務部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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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

六、. 檢舉之賄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給與檢舉人獎金 ... 選單 本局簡介 局長介紹 歷史沿革 重大政策 組織架構 調查局所屬單位地圖 局徽說明 720環景導覽 新聞活動 新聞快報 最新消息 澄清專區 工作重點 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 犯罪調查 資通安全 科技鑑識與研訓 洗錢及資恐防制 機關保防 假訊息查證參考資訊 電子書櫃及宣導 電子出版品 工作年報 宣導資料 徵稿說明 全民安全防護宣導影片 調查人員特考 特考資訊 展抱山莊 為民服務 陳情檢舉管道 檢舉專用地址電話一覽表 接待參觀服務 資料參閱 火焚及污(破)損鈔券鑑定 親子血緣關係鑑定 退休人員專區 追緝外逃 就業資訊 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申請 法務部調查局「資訊公開」目錄一覽表 資訊圖像化 檢舉獎金公式參考計算表 調查局 【六大重點服務】廉政 檢舉和申請專區 檢舉獎金公式參考計算表 各類貪瀆徵兆檢舉 線上檢舉貪瀆或賄選 檢舉獎金公式參考計算表 發放檢舉獎金案件數量及金額統計 發布日期2016/06/2815:01:06 更新日期2019/05/1516:39:00 檢舉賄選案件依「鼓勵檢舉賄選要點」,貪瀆案件則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辦理。

    鼓勵檢舉賄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99年5月14日 一、 為淨化選舉風氣,鼓勵檢舉賄選,特訂定本要點。

二、 依本要點給與檢舉獎金,以檢舉人向檢察機關、調查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漁會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定選舉、立法院正、副院長、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之賄選案件為限。

三、 因檢舉人之檢舉而查獲賄選案件,依下列規定給與檢舉獎金:   (一) 查獲得票數逾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但書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二) 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之立法院立法委員或直轄市市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 查獲立法院正、副院長或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 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之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

  (五) 查獲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

  (六) 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之縣(市)議員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七) 查獲農田水利會會長、農會或漁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候選人賄選或總幹事候聘人行賄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八) 查獲前七款候選人或候聘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立競選辦事處之負責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九) 查獲前八款以外之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十) 查獲前九款之人預備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各款獎金二分之一。

賄選行為人自首,並檢舉他人共犯賄選之罪者,不給與獎金。

檢舉他人犯賄選之罪,經查明其為共犯者,亦同。

四、 數人共同檢舉他人賄選之犯罪而應給與獎金者,其獎金平均分配。

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賄選之犯罪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

但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對於破案有重要幫助者,得酌情給獎。

五、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

六、 檢舉之賄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給與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經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後,給與檢舉人獎金四分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再給與其餘獎金。

檢舉之賄選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給與檢舉人半數獎金。

七、 應給與檢舉人之獎金,受理機關應不待請求,依職權審核後,檢具檢察官起訴書、處分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之資料,報請法務部撥付。

檢舉人亦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為有罪判決,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向受理檢舉機關請求給與。

八、 受理檢舉機關於法務部撥付檢舉獎金後,應即通知檢舉人具領。

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

九、 於第二點各項選舉法定任期屆滿後,始檢舉賄選者,不給與獎金。

一○、 檢舉人為檢察官、調查人員或其他司法警察人員者,不給與獎金。

一一、 檢舉人誣告他人賄選,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受理檢舉機關應追回已給與之獎金。

檢舉人死亡且經繼承人繼承其遺產者,應向該繼承人追回。

一二、 檢舉獎金由法務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一三、 鼓勵檢舉賄選有關之事項,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

一四、 受理機關於本要點修正前受理檢舉者,依本要點修正前之規定核給獎金;於本要點修正後受理檢舉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核給獎金。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貪污瀆職嫌疑而自行或交由他人告發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給與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第3條      檢舉人於貪污瀆職之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

前項獎金,依附表之標準發給之。

第4條       前條所稱貪污瀆職之罪,指下列各罪: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三、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之罪。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罪。

六、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之罪。

七、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第5條       因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而查獲之犯罪人數逾五人時,增給二分之一獎金。

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同一貪污瀆職案件,包括一人或數人共犯一罪、數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情形。

第6條       數人共同檢舉他人貪污瀆職案件而應給獎金者,平均分配之。

數人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提供具體事證,無從分別其先後者,亦同。

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

但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對於破案有直接重要幫助者,得酌情給獎,由第八條第二項之審核委員會決定其獎金分配方法。

第7條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第四條各款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

但犯罪行為人自首,並檢舉他人共犯貪污瀆職之罪者,不給與獎金。

檢舉他人犯貪污瀆職之罪,經查明其為共犯者,亦同。

                    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

           給與之獎金,除有第十一條規定情形外,不予追回。

第8條       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發給獎金。

檢舉人亦得於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法務部得召集最高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察司代表組成審核委員會,審核獎金發放事宜。

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檢舉機關之承辦人員到場說明。

第9條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

但情形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 一、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所、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貪污瀆職事實。

三、證據資料。

以言詞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其以電話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給獎金。

委託他人檢舉或以他人名義檢舉者,實際檢舉人及名義檢舉人,均不給獎金。

第10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及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予保密,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

但法院為釐清案情或審核檢舉獎金有必要者,得調閱之。

無故洩漏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

第11條       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發給獎金機關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檢舉人死亡者,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第12條       檢舉人之安全,應予保護,對檢舉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法行為者,應依法嚴懲。

第13條       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應設置專用電話、答錄機、信箱、傳真機或其他工具,以利檢舉貪污瀆職案件。

第14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受理之檢舉案件,依受理檢舉時之規定給獎。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3條第2項附表 貪污案件檢舉獎金給獎標準 法院判決情形 給獎金額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新臺幣六百七十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 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至六百七十萬元未滿 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二百八十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未滿 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至二百八十萬元未滿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以上至二百萬元未滿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至一百四十萬元未滿 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至八十萬元未滿 回上頁 分享至Facebook 友善列印 返回列表 全站導覽 本局簡介 局長介紹 歷史沿革 重大政策 組織架構 調查局所屬單位地圖 局徽說明 新聞活動 新聞快報 最新消息 工作重點 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 犯罪調查 科技鑑識與研訓 機關保防 訊息查證 電子書櫃及宣導 電子出版品 工作年報 宣導資料 調查人員特考 特考資訊 展抱山莊 為民服務 陳情檢舉管道 電話、親自、信函陳情檢舉 線上陳情檢舉 檢舉專用地址電話一覽表 接待參觀服務 進入預約系統 查詢所有預約 查詢預約結果 資料參閱 火焚及污(破)損鈔券鑑定 親子血緣關係鑑定 退休人員專區 六大重點服務 廉政 經濟犯罪防制 毒品防制 洗錢及資恐防制 保防 鑑識科技 追緝外逃 就業資訊 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申請 法務部調查局「資訊公開」目錄一覽表 便民專區 鈔券鑑定 DNA鑑定 接待參觀 線上檢舉 媒體報導 重大政策 追緝外逃 友站連結 總機:(02)2911-2241 傳真:(02)2918-8888 地址:231209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檢舉專線電話:(02)2917-7777 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007-007 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保護宣告 資訊安全政策宣告 English 對本網站有任何意見,敬請來電指教:(02)2911-2241分機2926 瀏覽本網站請使用InternetExplorer11以上版本或Chrome瀏覽器 更新日期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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