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貼心小叮嚀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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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3.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無1處之限制)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6.應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適用(申請期限截止日適逢例假日時,順延至第1個上班日)。

◎戶籍遷出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全戶戶籍遷出,已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要件,應於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例如買賣、贈與、繼承、信託、新購持分),新所有權人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

◎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主動申報。

  編輯說明 租稅收入是支應政府施政最重要的財源,政府依法向人民徵稅,人民自應依法繳稅。

為滿足納稅人「知」的權利,地方稅稽徵機關特編製「地方稅系列宣導手冊」,讓納稅人充分瞭解相關的租稅常識,並維護其應有的權益,進而依法納稅,避免受罰。

本宣導手冊,由下列主編機關完成初稿後,徵詢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彙整修正完稿後印製,力求手冊內容充實完整。

備註:1.手冊內容已建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歡迎上網查閱使用。

2.本手冊資料依編印時之相關規定編印,法令如有修訂,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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