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陳隆翔檢察官於彰化地檢署任內,偵辦 ... -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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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陳隆翔檢察官於彰化地檢署任內,偵辦曲棍球協會相關人員侵占公款案件,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並嚴重違反辦案程序,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提案彈劾.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mobilebotton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認識監察院 院長 副院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院簡介 常設委員會 特種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任務編組 單位編制與職掌 國際交流 審計部 相關連結 監察委員 本屆 歷屆 國家人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 組織法 國家人權委員會簡介 監察成果查詢 成果檢索 調查報告 糾正案文 彈劾案文 糾舉案文 重大案件改善與處理結果 資訊公開 法規 統計 廉政園地 出版品 預決算及會計報告 會議紀錄 巡察行事曆 會議行事曆 中央巡察紀要 紓解民怨小檔案 保有及管理個資項目總表 檔案應用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 院務活動 COVID-19防疫指引專區 便民服務 院長信箱 預約臨櫃陳情 預約視訊陳情 陳情信箱 陳情書範例 常見Q&A 建築風華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參觀資訊 預約參觀 預約婚紗攝影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國家人權委員會新聞稿 委員會新聞稿 監察委員新聞稿 監察院月刊 影音專區 公告 徵才 熱門搜尋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兒童版 English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網站安全政策 隱私權保護政策 聯絡我們 交通資訊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EN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兒童版 English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版型主題1版型主題2版型主題3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熱門搜尋 認識監察院 院長 副院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監察院簡介 常設委員會 特種委員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 任務編組 單位編制與職掌 國際交流 審計部 相關連結 監察委員 本屆 歷屆 國家人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委員 組織法 國家人權委員會簡介 監察成果查詢 成果檢索 調查報告 糾正案文 彈劾案文 糾舉案文 重大案件改善與處理結果 資訊公開 法規 統計 廉政園地 出版品 預決算及會計報告 會議紀錄 巡察行事曆 會議行事曆 中央巡察紀要 紓解民怨小檔案 保有及管理個資項目總表 檔案應用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 院務活動 COVID-19防疫指引專區 便民服務 院長信箱 預約臨櫃陳情 預約視訊陳情 陳情信箱 陳情書範例 常見Q&A 建築風華 監察文史資料陳列室 參觀資訊 預約參觀 預約婚紗攝影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國家人權委員會新聞稿 委員會新聞稿 監察委員新聞稿 監察院月刊 影音專區 公告 徵才 ::: 首頁 新聞與公告 院新聞稿 院新聞稿_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臺中地檢署陳隆翔檢察官於彰化地檢署任內,偵辦曲棍球協會相關人員侵占公款案件,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並嚴重違反辦案程序,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提案彈劾 日期:108-05-14 臺中地方檢察署陳隆翔檢察官,於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任內,偵辦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相關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件,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又漏未論斷侵占及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乃致本案將應沒收及應發還原所有權人彰化縣政府依規定銷燬之物,卻以「發還被告」之處分命令結案,違反刑法第219條明文規定,均屬嚴重疏漏,論理過程亦難以昭信服,已非法律見解之歧異,而係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並嚴重違反辦案程序,監察院今(14)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提案彈劾。

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表示,李○惠係曲棍球協會秘書長,負責綜理曲棍球協會全部會務,其為爭取該協會補助經費,於101、102年度向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教育部體育署申請補助經費,嗣李○惠因個人財務管理不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意,而偽造選手住宿、膳食、選手零用金等單據及有侵占、盜用公印文之情事且不實登載其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持以向體委會、體育署辦理核銷。

查本案學員黃生等4人均未領取選手零用金,未曾提供印章亦並未同意被告李○惠代為刻印使用之事實,顯係李○惠有偽造之行為,而相關事證亦經廉政署整理於證物清單中,陳隆翔檢察官卻明顯違反辦案程序(證據清單與緩起訴處分書本文不符),僅論斷李○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意,而未論前階段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等方法行為之犯罪事實。

再以,被告李○惠如何取得「彰化縣立體育場活動組」圓戳章,及為何未依規定繳銷,進而以之製發相關收據,發生有公印文外觀之效力,應為侵占及盜用公印文之犯罪事實(前階段之方法行為),陳隆翔檢察官亦漏未論斷。

由於本案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等犯罪事實,另又漏未論斷侵占及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乃致本案彰化地檢署最終之執行處分命令,將應沒收及應發還原所有權人彰化縣政府依規定銷燬之物,卻以「發還被告李○惠」結案,均屬嚴重疏漏。

綜上,陳隆翔檢察官漏未論斷相關犯罪事實,論理過程亦難以昭信服,及違反刑法第219條沒收之明文規定,已非法律見解之歧異,而係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之情事,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斵喪司法之公信力,雖難以論斷其有故意之情事,亦有重大過失,已有悖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犯罪追訴,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案件,應本於第一線司法審查之功能,善盡正確認事用法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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