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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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1.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例句:治療近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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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維護國人健康,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效
執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禁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誇
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特訂定本基準。
二、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如有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情形,
且涉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規定者,應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論處。
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1.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例句:治療近視。
恢復視力。
防止便秘。
利尿。
改善過敏體質
。
壯陽。
強精。
減輕過敏性皮膚病。
治失眠。
防止貧血。
降血
壓。
改善血濁。
清血。
調整內分泌。
防止更年期的提早。
2.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例句:解肝毒。
降肝脂。
3.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例句:消滯。
降肝火。
改善喉嚨發炎。
祛痰止喘。
消腫止痛。
消除心律不整。
解毒。
4.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
例句:補腎。
溫腎(化氣)。
滋腎。
固腎。
健脾。
補脾。
益脾
。
溫脾。
和胃。
養胃。
補胃。
益胃。
溫胃(建中)。
翻胃。
養
心。
清心火。
補心。
寧心。
瀉心。
鎮心。
強心。
清肺。
宣肺。
潤肺。
傷肺。
溫肺(化痰)。
補肺。
瀉肺。
疏肝。
養肝。
瀉肝
。
鎮肝(熄風)。
澀腸。
潤腸。
活血。
化瘀。
5.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
例句:「本草備要」記載:冬蟲夏草可止血化痰。
「本草綱目
」記載:黑豆可止痛。
散五臟結積內寒。
(二)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
誤解:
1.涉及生理功能者:
例句:增強抵抗力。
強化細胞功能。
增智。
補腦。
增強記憶力
。
改善體質。
解酒。
清除自由基。
排毒素。
分解有害物質。
改
善更年期障礙。
平胃氣。
防止口臭。
2.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
例句:保護眼睛。
增加血管彈性。
3.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
例句:豐胸。
預防乳房下垂。
減肥。
塑身。
增高。
使頭髮烏黑
。
延遲衰老。
防止老化。
改善皺紋。
美白。
纖體(瘦身)。
4.引用本部部授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者:
例句:部授食字第◎◎◎◎◎◎◎◎◎◎號。
衛署食字第◎◎
◎◎◎◎◎◎◎◎號。
署授食字第◎◎◎◎◎◎◎◎◎◎號。
FDA◎字第◎◎◎◎◎◎◎◎◎◎號。
衛署食字第◎◎◎◎◎
◎◎◎◎◎號許可。
衛署食字第◎◎◎◎◎◎◎◎◎◎號審查
合格。
領有衛生署食字號。
獲得衛生署食字號許可。
通過衛生
署配方審查。
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配
方審查認定為食品。
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
◎號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
四、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未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
(一)通常可使用之例句:
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
幫助消化。
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
改變
細菌叢生態。
使排便順暢。
調整體質。
調節生理機能。
滋補強身
。
增強體力。
精神旺盛。
養顏美容。
幫助入睡。
營養補給。
健康
維持。
青春美麗。
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
促進新陳代謝。
清涼
解渴。
生津止渴。
促進食慾。
開胃。
退火。
降火氣。
使口氣芬芳
。
促進唾液分泌。
潤喉。
「本草綱目」記載梅子氣味甘酸,可生
津解渴(未述及醫藥效能)。
(二)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須明敘係營養素之生理功能
,例如:膳食纖維可促進腸道蠕動;維生素A有助於維持在暗處
的視覺;維生素D可增進鈣吸收):
1.維生素或礦物質:
例句如附表一。
2.其他營養素:
例句如附表二。
附表一-維生素或礦物質例句附表二-其他營養素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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