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或郵購國外食品需報驗,未經查驗不可售-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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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國人利用連續假期至國外旅遊風氣盛行,同時攜帶土產食品回台;或上網向海外賣家購買時下流行之食品,不但供自己食用亦上網轉售。

小心!你可能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無論為自行攜入或透過網路購買海外食品,如超過免驗範圍亦未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而有販賣銷售之行為,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簡稱食安法)第30條第1項,可處以新台幣3到300萬元之罰鍰。

依據食安法第30條規定,輸入食品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惟類別、用途、金額或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可辦理免驗:(一)食品或相關產品供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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