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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一)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

(二)84年台上972號裁判:公司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20日前通知個股東」,所謂「20日前」應依民法總則所定期間之計算法,開會日為始日不計算入,逆算至20日期間末日午前零時為期間之終止。

(三)集會遊行法第九條所定「六日前」之期日計算方式,即申請集會遊行最後遞件的日為「活動日不計入,再減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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