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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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汽車,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之相關規定,係指向公路主管機關領用牌照使用之汽車;分離之拖車及半拖車因肇事致第三人傷亡,依據交通部及台北市產物保險商業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0.11.1120:2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公發布日: 民國94年01月25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40200746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條(編按:現行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 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所稱汽 車,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之相關規定,係指向公路主管機 關領用牌照使用之汽車;分離之拖車及半拖車因肇事致第三人傷亡,依據 交通部及台北市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就法令及實務面之共識,且費率釐 定時,未將該類風險計入,因此財政部保險司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以台 保司(七)第○九一○○一八七八三號函函釋:已與曳引車分離單獨無動 力之拖車及半拖車,皆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範或視為承保之汽車。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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