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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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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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公發布日:
民國94年01月25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40200746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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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條(編按:現行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
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所稱汽
車,依據公路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之相關規定,係指向公路主管機
關領用牌照使用之汽車;分離之拖車及半拖車因肇事致第三人傷亡,依據
交通部及台北市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就法令及實務面之共識,且費率釐
定時,未將該類風險計入,因此財政部保險司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以台
保司(七)第○九一○○一八七八三號函函釋:已與曳引車分離單獨無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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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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