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的影像有加上文字效果之編輯,很難認定來源之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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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102):檢舉的影像有加上文字效果之 ... 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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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102):檢舉的影像有加上文字效果之編輯,很難認定來源之真偽
2018/02/08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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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第一○二輯:希望不要吊扣牌照3個月,因為這台車是我的生財的工具,我要載運瓦斯送貨維生。
【裁判字號】105,交,28
【裁判日期】1051031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本格節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28號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5年3月24日20時12分許,駕駛訴外人羅X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駛於南投縣○○鎮○○路0000號前,因有「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之行為,為後方車輛檢具以行車紀錄器取得之違規證據資料,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檢舉,經警查證後以投警交字第JC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掣單逕行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5年5月25日前,並移送被告處理。
嗣車輛所有人於105年5月20日向被告所屬南投監理站提出申訴,並檢具相關駕駛人資料申請歸責實際駕駛人即原告,經被告認為查證之事實明確後,以原告確有「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必須讓道」之違規事實明確,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3款、第85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及第67條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原告當時因後方車輛按喇叭示警為避讓該車輛才切入內車道,並非惡意迫使他車讓道,另舉發影像明顯看得出已遭編輯並有加上文字效果,難認該影像來源之真偽程度。
舉發光碟勘驗的結果是伊開車的影像沒有錯,但是當時因為旁邊有車子伊要閃避,而且伊只是被開罰一項,現在被告機關要我去上課,又要吊扣駕照還要處罰罰鍰18,000元,很不合理。
希望不要吊扣牌照3個月,這台車是伊生財的工具,如果吊扣的話伊就無法載運瓦斯送貨維生。
(二)原告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
(一)本案業經被告查證,檢舉錄影光碟之影像時間從105年3月24日20時12分5秒開始,於20時12分18秒時,系爭車輛從內側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行駛於檢舉車輛前面,於20時12分47秒時,檢舉車輛欲變換至內側車道,而於20時12分52秒時完全進入至內側車道,然於20時12分52秒時,系爭車輛切入內側車道,再度行駛於檢舉車輛前面(第1次行為);嗣於20時13分8秒時,檢舉車輛再變換至內側車道,而於20時13分31秒時遇前車停止,而於20時13分43秒時,系爭車輛欲從外側車道插入內側車道,於20時13分58秒時,系爭車輛強行從外側車道插入內側車道,而於20時14分2秒時,系爭車輛強行插入內側車道,停在檢舉車輛之前,嗣於20時14分6秒完全進入內側車道後向前行駛(第2次行為),影片於20時14分29秒時結束。
由檢舉錄影光碟內容觀之,系爭車輛確實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正方式迫使其他車輛讓道之違規。
(二)本件是105年3月24日違規,105年3月29日向警察機關檢舉,警察機關於105年4月10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舉發。
被告要處罰的時間是舉發光碟影像原告車輛變換車道阻擋在檢舉車輛前方的第2次行為即影像畫面顯示之「2016/3/2420:13:41至同日20:14:05」之間的行為,而本件裁罰18,000元並沒有逾越裁罰基準表的範圍。
(三)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
(二)...
(三)又原告固不否認於105年3月24日20時12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草屯鎮中正路1751號前,且有變換車道之行為,但係為閃避車輛,並無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之行為,並爭執被告提出舉發光碟影像明顯有遭並有編輯加上文字效果,難認該影像來源之真偽等語。
是以本件兩造爭執之重點厥為:
檢舉錄影光碟之影像來源是否為真?
原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是否有「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
經查:
1.本院勘驗被告機關提出之舉發光碟,其檔案名稱為「惡意逼車CT-1138」之影像上時間係自「2016/03/2420:12:06」至「2016/03/2420:14:29」,錄影時間共2分23秒,就其中105年03月24日20時13分41秒至20時14分05秒之勘驗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46頁、第47頁至第51頁):
(1)13分43秒,檢舉車輛之鏡頭右前側有車頭由外側車道欲往內側車道靠近,畫面右上角有文字顯示「車頭已進到內側道」,下方並顯示文字框「哩屋妹尬某?(台語,你有要尬嗎)」。
(2)13分56秒,檢舉車輛之鏡頭右前側有車頭由外側車道欲往內側車道靠近,畫面右上角有文字顯示「此時號誌變綠燈」。
(3)13分58秒初,檢舉車輛之鏡頭前方車輛已向前行駛,右前側之車頭由外側車道進入內側車道約半個車身,畫面右上角有文字顯示「此時號誌變綠燈,直接整台車切進內車道並煞車」。
(4)13分59秒,檢舉車輛之鏡頭前方車輛已向前行駛,右前側之車頭由外側車道進入內側車道約2/3個車身,畫面右上角有文字顯示「直接整台車切進內車道並煞車」,中間有紅色文字框「叭!(後方車)」。
(5)14分3秒,檢舉車輛之鏡頭前方車輛已向前行駛並漸漸沒入遠方,右前側之車頭由外側車道進入內側車道約3/4個車身,此時約可看出該車輛之車牌前面係「CT」,畫面右上角有文字顯示「至受害車輛後方按喇叭才離開」。
(6)14分4秒,檢舉車輛之鏡頭前方車輛已向前行駛並漸漸沒入遠方,右前側之車頭由外側車道完全進入內側車道,該車輛之車牌可以看出係「CT-1138」,畫面右上角有文字顯示「至受害車輛後方按喇叭才離開」。
(7)14分5秒,檢舉車輛之鏡頭前方車牌號碼「CT-1138」之車輛,逐漸向前駛離。
2.原告雖爭執系爭舉發光碟之影像已經編輯而真偽難辨,惟經勘驗結果,該舉發光碟影像之時間秒數並無停頓、掉秒之情形,該影像畫面亦係連貫而無停格、跳躍之狀況,可認該影像僅經加工文字於畫面上,於該影像之內容如車體、車色、車牌等並無做變造改動之編輯,且原告就勘驗光碟結果亦表示意見該影像是原告開車的影像沒有錯,故該檢舉錄影光碟內行車畫面內容,足堪採信。
3.又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影像畫面中,被民眾拍攝違規行為者係原告所駕駛之系爭車輛,原告於105年3月24日20時13分56秒後,正當檢舉車輛與原告前方的車輛開始啟動往前行駛之際,系爭車輛斜插至檢舉車輛前方並停住後復往前行駛,使檢舉車輛必須讓道以使原告所駕駛之系爭車輛先行,方能不肇生交通事故,故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述時地確有「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必須讓道」之違規行為,洵堪認定。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有「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必須讓道」之違規行為,已足堪認定。
是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3款、第85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及第67條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其處分內容經核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原處分並未吊扣系爭車輛牌照,原告主張其被吊扣牌照三個月等語,顯係出於對原處分內容之誤會,併予說明。
七、...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立昌
書記官
【必檢舉評論】
1.如果駕駛重視自己的安全,重視其他用路人的權利,且重視自己所謂的生財工具,絕對不會輕易違規、挑釁、逼車。
所以這位違規駕駛說的絕對是狗屁!
2.智障以為申訴是拿來對罰金討價還價的,笑死我了,跟小學生一樣幼稚,證明檢舉交通違規絕對可以助人,因為讓智障駕駛現形,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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