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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包含臺灣省、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已完成測量登記之面積約占臺灣地區土地總面積之比例為97%,其未登記之土地有待繼續辦理地籍測量 ...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關於我們主管簡介沿革職掌組織編制本司北部辦公室位置圖本司中部辦公室位置圖地政事務所轄區示意圖地政機關通訊錄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線上查詢下載專區資訊查詢政府資訊公開地政相關系統查詢長度及面積換算地政司出版品新舊地號查詢縣市年度綜合表現地政法規法規新訊法規查詢解釋函令查詢統計專區統計主題統計報表地政學堂地政業務介紹地政名詞地政問答視覺化專區專業人員訓練課程活動專區活動報名地政活動紀實地政活動影音地政活動照片相關連結 :::地政學堂Interactive 地政業務介紹 地籍清理 土地徵收 國土測量 土地登記 地價業務 地權業務 不動產交易管理 方域業務 公地行政 非都市土地編定及管制 重劃業務 區段徵收 地政資訊 其他 地政名詞 地政問答 視覺化專區 專業人員訓練課程 :::首頁>地政學堂>國土測量 小中大 國土測量 . 國土測量│基本測量│地籍測量│基本地形圖測製 一、意義與目的:地籍整理之程序,為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於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以使權利狀態依一定程序登載於特定簿冊,藉以管理地籍,確保產權。

二、成果統計分析(統計至109年底):(一)臺灣地區地籍測量統計資料:臺灣地區包含臺灣省、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已完成測量登記之面積約占臺灣地區土地總面積之比例為97%,其未登記之土地有待繼續辦理地籍測量登記,以建立完整地籍資料。

目前使用之地籍圖有日據時期圖解法測繪者、光復後圖解法測繪者、數值法測繪者及國有林班地採林區像片基本圖數化轉檔等方式。

(二)福建省地籍測量統計資料:金門縣地籍測量概況:金門縣除大金門本島外,尚包括大小島嶼共12個,已完成測量登記土地面積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約98%。

連江縣地籍測量概況:連江縣自81年戰地政務終止後,於83年實施「馬祖地區地籍航測計畫」,全面辦理未登記土地數值法測量及登記,現階段已經全部完成測量,其中已登記土地面積占全縣土地總面積71%,目前正依相關規定辦理未登記土地重新受理總登記,以建立完整地籍資料。

三、地籍測量業務主要情形如下:(一)辦理地籍圖重測臺灣地區現有地籍圖使用迄今已逾百餘年,折損破舊、經界模糊、圖紙伸縮誤差甚大。

內政部為全面釐整地籍,杜絕經界糾紛,乃自65年度起陸續修訂土地法、地籍測量相關法令,並分別擬訂地籍圖重測3期13年計畫、78年起再賡續辦理臺灣省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地籍圖重測計畫及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104年至111年),期間並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至重測區實地查核辦理情形,提供實務作業單位改進之意見,以積極落實地籍圖重測之執行。

內政部地政司將積極檢討相關措施以簡化行政作業程序,加速重測工作之進行,並督同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督導重測之業務查核及成果檢查工作。

本計畫係規劃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積極輔導各直轄市、縣政府擴大辦理重測工作,並由該中心賡續辦理少部分重測工作,以就近協助各直轄市、縣政府之實務作業及技術移轉、品質提升事宜;另內政部地政司已訂定「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測量技師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認可辦法」及相關委外作業規範或手冊,提供各直轄市、縣政府委外作業之參考,將朝鼓勵及輔導各直轄市、縣政府逐步擴大民間參與重測工作,培養後續地方政府接辦之能力為目標。

內政部地政司並將督同該中心針對未納入該計畫之非亟待辦理重測土地之地籍圖數值化成果,研擬相關整合及推廣運用計畫,以儘可能替代重測業務,節省大量之重測經費及人力負荷,並兼顧地籍測量成果品質。

地籍圖重測辦理程序、各期計畫辦理成果及辦理效益,請連線至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全球資訊網頁查詢。

(二)辦理測量人員訓練工作內政部地政司近年來積極辦理基本測量與地籍測量等業務,為提升新進土地複丈人員之實務操作基本技能、熟稔法令依據,並精進在職測量從業人員之相關法令觀念與實務研析,使測量人員充分了解並依循相關法令規定積極辦理相關業務,俾利業務執行與推展,故定期規劃辦理土地複丈相關研習班。

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強化高普考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初任職務之專業知能,健全考選機制,內政部地政司亦配合辦理公務人員考試測量製圖類科錄取人員測量專業集中實務訓練。

(三)辦理調整段界及新地段命名備查業務關於辦理國有林班地、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工業區開發等地籍測量或地籍圖重測,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1條,原有地段段界不適宜地籍管理,需調整段界及新地段命名時,除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6條辦理,請參照下列原則辦理:由縣市政府邀集轄區地政事務所會商辦理之,其調整後地段儘量與原分配之工作範圍配合。

辦理段界調整時,新地段名稱應與當地地名、古蹟、寺廟、學校、路名、村里等名稱儘量相結合,使民眾易於瞭解辨識,並由縣市政府地政單位與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民政單位、村里長協商決定之。

縣市政府應於地籍測量開始後2個月內敘明新地段名稱命名經過及緣由,並檢附段界命名研商紀錄、段名新舊對照表及段界調整略圖各3份函報內政部備查。

段界調整略圖應標明比例尺、新舊地段段名段界四至範圍、村里、道路、山川河流、渠塘等天然界。

因地籍圖重測辦理調整段界及新地段命名,請依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理地籍圖重測業務聯繫注意事項第6點函報該中心備查。

關於增修土地段名代碼事宜請依內政部中部辦公室-黎明92年5月22日台內中地字第0920082565號函,由內政部地政司資訊作業科辦理。

更新日期:110-05-14  網站導覽SITEMAP 關於我們主管簡介沿革職掌組織編制本司北部辦公室位置圖本司中部辦公室位置圖地政事務所轄區示意圖地政機關通訊錄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線上查詢下載專區資訊查詢政府資訊公開地政相關系統查詢長度及面積換算地政司出版品新舊地號查詢縣市年度綜合表現地政法規法規新訊法規查詢解釋函令查詢統計專區統計主題統計報表地政學堂地政業務介紹地政名詞地政問答視覺化專區專業人員訓練課程活動專區活動報名地政活動紀實地政活動影音地政活動照片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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