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標題文件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1080715_108年第4次「台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會議紀錄--提案3. 主旨: 有關建築物之陽台、花台外緣設置裝飾板(條)或裝飾物,其樓地板 ... \1080715_108年第4次「台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會議紀錄--提案3 主旨: 有關建築物之陽台、花台外緣設置裝飾板(條)或裝飾物,其樓地板面積計算疑義,詳如說明,提請討論。

(提案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 說明: 一、有關建築物陽台外緣設置裝飾板或裝飾物,前於104.6.5召開104年第2次復核會議通案決議如下(詳附件P14-P19):「建築物外牆設置之裝飾板或裝飾物,其突出於建築物結構柱、樑外緣、外牆或陽台之外緣水平距離未超出60cm者,其投影至其下層之露台部分,方可免計入陽台範圍檢討。

」 二、上開決議對陽台、花台外緣設置裝飾板或裝飾物,於檢討樓地板面積時,其外緣深度起算線,於不同設計方式(詳附圖)是否相同?提請討論。

臺南市建築師公會意見: 本案採通案決議: 一、建築物設置花台亦得適用104年度第2次復核會議之通案決議,即「建築物外牆設置之裝飾板或裝飾物,其突出於建築物結構柱、樑外緣、外牆、陽台或花台之外緣水平距離未超出60cm者,其投影至其下層之露台部分,方可免計入陽台範圍檢討。

」。

二、陽台丶花台外緣設置之裝飾板或裝飾物,其突出外牆外緣水平距離未超出60cm者,其投影至其下層之露台部分,可免計入陽台丶花台範圍檢討,於檢討樓地板面積時,其外緣深度起算線得以外牆外緣起算(詳附圖p10-p16),但應於設計圖說載明為「裝飾板(條)」。

決議: 本案採通案決議:修正本案附件圖例後,依臺南市建築師公會意見辦理。

附件: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