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業務往來公司間之資金融通不受貸與金額之限制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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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資金融通;業務往來;貸與金額;公司資金;資金調度;短期融通. 中文摘要:, 九十年公司法修正前,嚴格限制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有業務往來公司間之資金融通不受貸與金額之限制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4.09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3年9月號/11-12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710 下載點數: 8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資金融通;業務往來;貸與金額;公司資金;資金調度;短期融通 中文摘要: 九十年公司法修正前,嚴格限制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於修正後,則放寬公司資金調度及融通,只要與其他公司或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或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均得將資金貸與其他公司或行號。

但修正後之公司法,對於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貸與資金者,同時明訂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至於因有業務往來而貸與資金者,是否同樣受到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之金額限制,於實務上頗有疑義。

經濟部遂於九十三年六月一日作成函釋,明示因與公司或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而貸與資金者,不受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之金額限制。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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