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業務往來公司間之資金融通不受貸與金額之限制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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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有業務往來公司間之資金融通不受貸與金額之限制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4.09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3年9月號/11-12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710
下載點數:
8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資金融通;業務往來;貸與金額;公司資金;資金調度;短期融通
中文摘要:
九十年公司法修正前,嚴格限制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於修正後,則放寬公司資金調度及融通,只要與其他公司或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或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均得將資金貸與其他公司或行號。
但修正後之公司法,對於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貸與資金者,同時明訂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至於因有業務往來而貸與資金者,是否同樣受到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之金額限制,於實務上頗有疑義。
經濟部遂於九十三年六月一日作成函釋,明示因與公司或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而貸與資金者,不受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之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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