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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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2020-12-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90103344 號函修正第3、8 點 ... 加入會員 購買授權與點數 列印時間:110/12/2613:36 友善列印 《》 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 2020-12-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90103344 號函修正第3、8點條文 3三、各機關歲出預算中,凡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於總預算內註明收支併列或 撥充特定支出者,其預算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支併列案款,應於年度開始前填具「收支併列案款執行方式表」 ,隨同分配預算表附送。

(二)收支併列案款,應依法定預算切實執行,所有預算內之超收及預算 外之收入,皆應依有關規定辦理繳庫;特定收入如有超收,除經行 政院核准外,不得超支;如有短收,其支出以已實現之收入數為限 。

(三)各機關執行前款經行政院核准之收支併列案款超支案件,應參照申 請修改分配預算之編送及核定程序,修正「收支併列案款執行方式 表」及相關表件。

(四)收支併列案款,其繳款書均應於科目代號前冠A符號,付款憑單科 目代號後加填OA符號,以利辦理支付。

(五)收支併列案款,如有非屬現金收支情形者,採「收支轉帳」方式處 理;如係以前年度業已發生而補列預算者,應分配於上半年度一次 向庫辦理轉帳。

其以當年度發生之收入為特定財源者,應俟收入發 生後,如期向庫辦理轉帳。

(六)收支併列案款,其收入實現時間較支出需求時間落後,致收支無法 配合,經財政部核准有案者,採以「定期核結」方式辦理。

(七)收支併列案款,如採「先繳後支」者,支用機關應先查核收入繳庫 後,再填具付款憑單辦理支付。

(八)收支併列案款,如採「先繳後支」者,支用機關每月應至財政部國 庫署(以下簡稱國庫署)網站列印「收支併列科目對帳單」核對。

另採「先繳後支」及「定期核結」者,支用機關須於十月至年度結 束前,按月填具「收支併列案款收支累計表」,將屬「先繳後支」 及「定期核結」之各收入科目之預算數、實際繳庫數及相對應支出 科目之預算數、支領數彙送國庫署核辦。

(九)前述資料如有短收而超支者,由國庫署逕行通知支用機關辦理補繳 或支出收回。

8八、各機關公款之收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掌握單一預算科目單日繳庫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收入款項 繳庫訊息時,應於繳庫二週前,至國庫署網站辦理通報。

(二)各機關公款之支付,其當日單筆付款憑單單一預算科目支付金額達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當日累積支付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 應於簽具付款憑單之五個工作日前,於國庫署網站登錄通報。

未依 規定辦理通報之支付事項,財政部得視當時國庫狀況,調整該項支 出之支付日期。

(三)「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及「中華民國國庫支票」,除支付零用 金及每月發放薪津及其他依規定得代領轉發之款項外,支票非因付 給政府之債權人或為約定債務之償付,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 人應拒絕簽章。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www.lawbank.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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