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重點之完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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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重點之完整分析鄭宏輝會計師一、前言 107年7月6日立院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條文,總統並於8月1日公布修正條文全文,此次修法大修近150個條文 ... 關閉廣告 明達會計師事務所--鄭宏輝會計師的部落格 跳到主文 這網頁提供各項會計和稅務知識的分享,期望能拋磚引玉,因而認識更多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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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法修法重點面向分析    1.先進立法部分:       A.引進企業社會責任的宣示性條文:鑒於推動公司社會責任已為國際潮流及趨勢,故此次公司法修正有兩個條文和此趨勢有關。

         a.公司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          b.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關於該條文第1項的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B.揭穿公司面紗原則(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原來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此次修法擴及至有限公司亦適用,公司法第99條第2項規定(此條文為有限公司章節條文):「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      C.公開發行公司重整的修正規定(公282條):增列工會或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得向法院聲請重整。

     D.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亦得採行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公192條之1):修正前之公司法原僅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修法後則開放至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亦可適用。

   2.與洗錢防制有關的立法:      A.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評鑑,新制訂公司法第22條之1,該條文規定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

           B.廢除無記名股票,以避免無記名股票成為洗錢工具,並相對修改許多條文。

  3.利於股權規畫彈性設計部分      A.增列無面額股票制度(原只有閉鎖型公司可使用,現擴大至全部公司均可使用):公司法第140條第2項規定「採行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受限制」,這讓缺乏資金的新創公司團隊能以較少的資金佔有較大比例之股權,利於經營權的穩定。

     B.表決權信託制度(原只有閉鎖型公司可使用,現擴大至全部公司均可使用):公司法第175條之1規定,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

這讓新創團隊可以約定未參與經營之金主股東能將表決權信託給新創團隊,以利經營權穩定。

     C.特別股新增複數表決權特別股、黃金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亦可規範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這在新修正的公司法第157條有加以規定。

 4.與股權爭奪戰有關的修正部分      A.虛偽不實之公司登記撤銷權擴大:公司法第9條第3項新規定未來只要是違反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包括偽造、變造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偽造盜用印章印文罪等)的公司登記,中央主管機關可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均可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舊法僅允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利害關係人無法行使此權力),且實務上在過去只有規定”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才可撤銷或廢止其登記,此次條文對於股權戰爭中被偽造文書而受害的一方更有保障。

     B.股東名簿查閱權修正:小股東得向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查閱股東名簿及章程(公210條),公司拒絕提供或未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者,會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且可連續罰(公開發行公司的罰則更重)。

未來在股權爭奪及徵集委託書大戰時,市場派不會處於無法取得股東名冊的困境。

     C.避免公司派藉由審查董事資質而杯葛市場派之條文修正:採董事提名制度的公司,過去的舊法是”未提供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董事候選人無法提供出小學畢業證書)”便不可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新法修正此流弊,修正後的公司法192條之1修正僅有”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才不能列入該人員為董事候選人。

     D.董事會召集權的彈性化規定:新修正的公司法第203條規定,董事會不一定須僅能由董事長召集,公司董事改選後,過半數董事亦可在一定條件下召開董事會。

這避免持股較少的公司派在改選時有較少的董事席次但卻卡住不開新董事會改選董事長的情形發生。

新修正的公司法203條之1也增加規定:「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       E.股東代位訴訟及選任檢查人的門檻降低:原規定是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方可發動股東代位訴訟權(公214條)和選任檢查人(公245條)的動作,新法修正為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便可發行此等動作。

但新法亦對這些動作增加了一些額外規定:            a.股東代位公司向董事提起訴訟時,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另法院亦得依聲請為原告(小股東)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這對財力不足的小股東和公司進行民事訴訟時會更具保障,落實股東行動主義。

           b.股東選任檢查人必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但檢查人的檢查範圍可擴大至檢查”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另外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的裁罰改為可連續罰。

      F.股東會召開門檻的新規定:新訂公司法第173條之1,明定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

這可讓有意進入公司經營之過半持股的市場派股東能免於原公司派之干預,因而能儘快取得經營權。

      G.避免股東會突襲的新條款:增列”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等事項,由於影響股東權益甚鉅,故修正的公司法第172條規定此等事項必須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H.公司法第206條原規定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此次修正的公司法第206條增列規定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董事會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5.鬆綁管制部分       A.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公司法第4條規定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但公司法第371條仍規定,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違反者其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

      B.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只設立一位董事(公192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數目原則為3人,但例外狀況是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

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C.董事會的召集期限由七日前改為三日前(公204條)便可,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則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

      D.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轉投資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完全解除(公13條)。

      E.開放電子化公告及公文發送的規定:公司法第28條規定公司之公告可登載於”新聞電子報”,另公司法第28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F.新增非公開發行公司可用視訊召開股東會的規定(公172之2條):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G.股東會提案得以電子方式受理(公172之1條)       H.公司可以申請外文公司名稱登記(公392之1條):但公司外文名稱登記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屆期未辦妥變更登記者,撤銷或廢止該公司外文名稱登記: a.公司外文名稱與依貿易法令登記在先或預查核准在先之他出進口廠商外文名稱相同。

該出進口廠商經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未滿二年者,亦同。

b.公司外文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

c.公司外文名稱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之外文名稱相同。

       I.盈餘可改為每半年度或每季多次分派: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另同條文第2項規定,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J.去管制化的例外:            a.新修正的公司法有多個條文的罰則,針對公開發行公司均規定罰則較重。

           b.閉鎖型公司、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取消信用出資的規定(公356條之3、43條、117條)   6.與會計師執業有關的修正條文:        A.須強制財務報表簽證之公司範圍可能變大:原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經濟部發布的經(九Ο)商字第Ο九ΟΟ二二六二一五Ο號令,係以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作為公司財務報表是否須由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基準。

              但修正後之公司法第12條規定,未達一定資本額規定之公司,未來經濟部亦可訂立行政規則要求此等公司進行財務報表簽證,未來主管機關可能參考德、英、美、歐盟作法,採用反映公司規模之指標,例如員工人數、總資產、營業額、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等來決定須強制財簽的公司標準。

       B.工商登記電子化的母法授權:公司法第387條開始明文規定公司登記事項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筆者預期未來主管機關將針對電子化工商登記平台提供更大的努力及便利。

   7.專業人士應如何因應此次公司法修法        A.針對股權設計的新修正條文,為客戶進行更具彈性化的合資架構設計,以達成新創團隊的創業夢或是協助引資更順利等目的,例如發行無面額股、複數表決權或無表決權特別股、黃金特別股、股東表決權信託等。

       B.依據修正後的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未來公司均須針對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的股東要申報基本資訊,經濟部將建置申報平台加以管理,筆者深知中小企業對於此等類似於公司秘書事務的管理經常因財力物力的限制而無暇自顧,會計師可以針對自己的客戶扮演好公司秘書的角色。

       C.善用股權糾紛的修正條款,為客戶在股權爭奪戰爭中爭取最大利益,此次公司法的修正,對於市場派和公司派都有相關的有利條文加以修訂,也針對過去幾次股權爭奪戰不合理的條文規定加以修改,加強了許多對市場派或是小股東的法律保障,並落實了股東行動主義。

       D.善用此次公司法修法的去管制化條文,增加公司經營效率,為公司創造最大利益,例如將公司登記外文名稱,增加國際知名度;或是改為每季分派盈餘,以加強投資人關係等。

  8.結語         此次公司法修法幅度非常地大,預期主管機關經濟部須修正多項行政規則及法規命令後方能使此部新公司法得以順利運行,故本次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須等經濟部進行完子法修訂後,行政院方會公布公司法修正條文的生效日期,這點須注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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