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案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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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院委員林佳龍、陳亭妃、陳歐珀、姚文智、許添財、林世嘉等25人,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關於總統就任未滿一年不得罷免是否包含連任總統存有疑義,鑑於其立法意旨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林佳龍委員 任內推動法案 委員政績 新聞稿 記者會 公聽會資料 質詢稿查詢 任內推動法案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立法委員 歷屆立委 第8屆(2012/02/01至2016/01/31) 林佳龍委員 任內推動法案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案 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陳亭妃、陳歐珀、姚文智、許添財、林世嘉等25人,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關於總統就任未滿一年不得罷免是否包含連任總統存有疑義,鑑於其立法意旨應係給予新當選第一任總統熟悉政情事務的緩衝期間,爰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規定修正之必要,明定連任總統不受一年內不得罷免的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我國憲法條文中並未規定不得罷免總統的保障期間,為避免政局的動盪,使新任總統在第一年執政得以不受罷免影響安穩進行執政,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立法院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所發動之罷免,不得針對就職未滿一周年的新任總統。

究其立法意旨,設定此一年的「保障期間」係針對新任總統而非連任總統,因為連任總統已經有執政經驗,沒有新手上路穩定政局的考量。

惟該條條文規定不明,易生爭議,應修法予以明確規定。

二、 因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七十條但書規定不明確,致使現實政府運作上會呈現憲政真空的危機。

以我國總統選舉而言,原本於三月總統選舉提前到一月與立法委員選舉合併辦理,在520總統就職前,倘若現任總統在這四個月的期間內引發遭致立法院提起罷免的事由,經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再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並辦理。

極可能發生新總統當選日起至就任期間過長,當罷免總統案成立時,前任總統已屆滿任期,致使人民無法實現罷免現任總統的情形。

三、 倘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一年條款」不排除連任總統,而致就職未滿一年者,皆不得發動罷免案將長達一年四個月。

即總統連任前以及連任後完全不受罷免的監督,此期間若連任總統公布重大民怨政策,或對國家主權做出難以回復的重大決定時,憲政制度上卻缺乏有效制衡總統的機制,非但不符合責任政治,也將使國家發展陷入危機。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連任者除外。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總統就任未滿1年不得罷免,當時的立法意旨是針對新當選第一任的總統有表現熟悉政情事務的緩衝期間,所以有一年的不得罷免的「保障時間」,不包括連任成功的總統,因為連任的總統不是新手,上路有執政經驗,應不受「一年條款」的限制,爰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規定修正之必要。

提案人:林佳龍、陳亭妃、姚文智、陳歐珀、許添財、林世嘉 連署人:何欣純、李昆澤、段宜康、陳節如、劉建國、黃偉哲 吳宜臻、趙天麟、尤美女、陳唐山、蔡煌瑯、蘇震清 管碧玲、鄭麗君、李俊俋、吳秉叡、蔡其昌、蕭美琴 林淑芬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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