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章程 - 新北市自行車裝修業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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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裝修業範圍,以裝配自行車、修理自行車、修換自行車零件為限。

第七條 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附一寸半身照片二張,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并繳納入會費 ... 新北市自行車裝修業職業工會  http://www.bikef.org.tw/ 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自行車裝修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自行車裝修業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提昇技能水準,協調同業關係,加強會員互助合作,感情聯絡,增進會員知能,並配合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所屬範圍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642號2樓。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  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與就業之輔導。

(二)  會員技術之指導與訓練。

(三)  爭取會員福利與合法權益。

(四)  會員互助、保險、診療、就醫等業務之辦理。

(五)  本會會刊之發行及圖書之設置。

(六)  會員自強康樂活動之舉辦。

(七)  輔導會員實施家庭副業,促進生活之改善。

(八)  勞資糾紛之調處。

(九)  公益事業之舉辦。

(十)  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十一)          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工會法暨有關法令之規定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自行車裝修業,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勞工,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自行車裝修業範圍,以裝配自行車、修理自行車、修換自行車零件為限。

第七條       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附一寸半身照片二張,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并繳納入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員,并由本會發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除轉業或除名喪失資格外,不得退會,退會時須將退會情形報告理事會,並繳還會員一切憑證,所有積欠本會款項亦一併繳清,但退會時已繳納之各款會費,均不退還。

第九條       會員除停權或遞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宣佈破產者外均享有發言、表決、選擇、被選舉、罷免、複決等權,惟未滿二十足歲之會員,不得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

第十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案,按期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如違反章程及決議案,且不依法繳納會費達二個月以上,或妨害本會會務推展及名譽信用等不法情事經理事會調查屬實者,得經理事會按其情節輕重予以左列處分: (一)  警告。

(二)  罰款。

(三)  停權。

(四)  除名。

前項除名處分,應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行之,並呈報新北市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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