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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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第三章-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務員與公務人員在我國法制上有所區隔,大體來看,冠上公務員名. 稱的法律,其範圍較廣,不限於文官,武官亦可能包括在內,甚至連. 工友、約聘僱人員都可能是適用的對象 ...
- 2公務人員任用法
行為,任用是公務員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環。歸納本章考試的重點有:. 1. 公務人員任用法所適用的對象、依特別法律任用之人員。 2. 官等職等併立的新人事制度及公務人員 ...
- 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05.26. 公保字第1031060250號函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 ...
- 4復審標的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所稱「公務人員」,主要是指依法「任用或派用」的人員,亦即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公務人員派用條例等規定所任用或派用之人員,而此等法律的適用對象, ...
- 5公職人員&公務人員保障法 - Jamie's blog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規定之適用對象,下列所述何者為非?B (A)警察人員 (B)國立大學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用之教師 (C)國立大學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