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陞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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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公務員法概論
- 2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05.26. 公保字第1031060250號函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 ...
- 3公務人員任用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第33 條. 教育人員、 ...
- 4復審標的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所稱「公務人員」,主要是指依法「任用或派用」的人員,亦即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公務人員派用條例等規定所任用或派用之人員,而此等法律的適用對象, ...
- 5公職人員&公務人員保障法 - Jamie's blog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規定之適用對象,下列所述何者為非?B (A)警察人員 (B)國立大學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用之教師 (C)國立大學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