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層機電設備空間面積之和應 小於 當層居室樓地板面積之 十 分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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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法規檢視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二) 同款規定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之「機電設備空間」,如設於地面以上各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層「機電設備空間」面積之和應小於當層居室樓地板面積之十分之一 ...
- 2第五章容積檢討類
各層『機電設備空間』. 面積之和應小於當層居室樓地板面積之十分之一… 」,又現行. (自94 年7 月1 日施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
- 3建築技術規則-集合住宅之機電設備 - 房仲成交忙什麼李永勤永好
本部92年3月20日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 ... 各層「機電設備空間」面積之和應小於當層居室樓地板面積之十分之一;除 ...
- 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解釋函令彙編108年10月版- 478
同款規定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之『機電設備空間』,如設於地面以上各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層『機電設備空間』面積之和應小於當層居室樓地板面積之十分之一…
- 5關於機電設備空間檢討留設疑義
各層『機電設備空間』面積之和應小於當層居室樓地板面積之十分之一…… 」,如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為他棟建築物者,上開機電設備空間與當層居室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