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突出物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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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建築設計施工編
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且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且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 基準建築物其容積樓地板面積、機電設備面積、屋頂突出物.
- 2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300 相關法條
- 3法規內容-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七、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 面積之總和。 ...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十六公尺及十二層樓。
- 4「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公聽會會議紀錄
係,爰私有建築物依其實際設置容積樓地板面積應實際檢討. 扣除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容積設計章節第162 條規定免計入容. 積樓地板的梯廳、陽臺、停車空間、屋頂突出物等面積 ...
- 5總樓地板面積 - 解釋頁
通常在使用時多以第一種方式為主,其總樓地板面積的計算包括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的總和,並包括地下室各層樓地板面積,以及屋頂突出物及夾層、閣樓等樓地板面積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