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管理案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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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地下室各層停車空間樓地板面積:(B1F…BNF) A2:地面層室內停車空間(含車道及等候空間) ... N1:實設停車位(依技術規則162條免計容積之停車空間)  臺北市建築管理案例彙編 回上一頁 彙編編號 8407 修正案例 修訂說明:依現行法令規定及執行方式修訂文字內容及圖例 主旨:地下室各層總樓地板面積之容積計算方式。

說明:有關地下室開挖樓層,用途分別為「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其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方式之認定標準。

處理原則:地下室開挖範圍內屬「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者,應依下列圖例及計算式辦理。

A1:地下室各層停車空間樓地板面積:(B1F…BNF) A2:地面層室內停車空間(含車道及等候空間) A3:地面層機械停車昇降設備 B1:法定機電設備空間(依技術規則162條檢討) B2: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實設建築面積+騎樓面積) B3:法定6Mx6M等候空間 N1:實設停車位(依技術規則162條免計容積之停車空間) N2:法定裝卸位 N3:法定機車位 容積檢討式: (A1+A2+A3)-(B1+B2+B3+N1x40+N2x40+N3x4)=應計入之容積樓地板面積(負值取零) 原案例 主旨:地下室各層總樓地板面積之容積計算方式。

說明:有關地下室開挖樓層,用途分別為「防空避難室」、「停車場」、「機電設備」。

並無其他用途空間時,其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方式之認定標準。

處理原則:地下室開挖範圍內分別為「防空避難室」、「停車場」、「機電設備」外無其他用途空間時,且各層開挖總面積未超過「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法定停車空間(含獎勵及地面一層室內車道與機械停車昇降空間)十分之一允建容積面積(含依法放寬)之機電設備」面積之和,則地下開挖面積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

備 註 公  文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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