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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第124 條 ... 惟如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則應屬法規准許廢止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其廢止權行使除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4 條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相關行政函釋 友善列印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第124條 1. 發文字號: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10970號 發文日期:108.07.25 要  旨: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參照,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是否屬剝奪或消滅資 格、權利裁罰性不利處分而適用行政罰法,端視處分是否係以「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不利處分」而定,如屬行政罰法行政罰, 則裁罰應適用裁處權時效,惟如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則應屬法規准許廢 止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其廢止權行使除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 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又除斥期間起算,應自廢止原因客觀事實發生 後2年內為之,而不論行政機關是否知悉及何時知悉廢止原因發生時點 2. 發文字號:法務部法律字第10403503750號 發文日期:104.04.01 要  旨:地政士法第6條規定參照,所謂「一年以上之刑」及「之裁判」文字用 語觀察,應指法律規定具有確定力與執行力之刑;又撤銷或廢止地政士證 書,為地政士之行政管制措施,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故自不適用亦不得 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有關裁處權時效期間規定,而係行政 程序法第124條廢止授益行政處分2年除斥期間之問題 3. 發文字號:法務部法律字第10403502570號 發文日期:104.03.24 要  旨:獎章條例第11條規定參照,公務員核頒功績獎章後另因犯罪受法院宣告 褫奪公權確定,而須依該條規定繳還獎章,有關廢止原授予公務人員獎章 行政處分,應由原處分機關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並非適用行 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有關行政處分撤銷除斥期間規定 4. 發文字號: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3510760號 發文日期:103.10.08 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123、124條、農業發展條例第29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 及標準第2、3、5條規定參照,該標準既將「農業動力用電用戶擅自變 更用電用途」明定為電力公司「停止其農業動力用電基本電費減免」法定 事由,在該法定事由發生時,電力公司即得依法停止基本電費減免,無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原核發證明文件 5. 發文字號: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3507420號 發文日期:103.06.26 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123、124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對於授予利益合法行政處 分廢止,基於法律安定性要求,應自廢止原因客觀事實發生後2年內為 之,而不論行政機關是否知悉及何時知悉,又廢止原因發生時點,屬事實 認定問題,仍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個案適用相關個別法規規定,視個案具 體情形本於權責審認 6. 發文字號:法務部法律字第0930029083號 發文日期:093.08.10 要  旨: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 地 7. 發文字號:法務部(89)法律字第014907號 發文日期:089.05.03 要  旨:關於行政機關所為合法之授益行政處分,得否基於法律或事實之變更或公 益需要,予以廢止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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