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法務部-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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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8035109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108 年07 月25 日.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124 條(104.12.30); 行政罰法第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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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803510970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07月25日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124條(104.12.30)行政罰法第2、27條(100.11.23)
要 旨:
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參照,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是否屬剝奪或消滅資
格、權利裁罰性不利處分而適用行政罰法,端視處分是否係以「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不利處分」而定,如屬行政罰法行政罰,
則裁罰應適用裁處權時效,惟如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則應屬法規准許廢
止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其廢止權行使除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
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又除斥期間起算,應自廢止原因客觀事實發生
後2年內為之,而不論行政機關是否知悉及何時知悉廢止原因發生時點
主旨:有關貴委員詢問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規定之廢止聘僱許可是否有
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除斥期間之適用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
照參考。
說明:一、復貴委員108年7月16日致本部便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123條第1款規定:「授予利益之
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
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依上開規定,倘法規(法
律、法規命令、自治法規)特別規定何種情形下應(得)廢止原授益
處分者,自當依其規定(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16年修訂4
版,第372頁參照)。
三、次按就業服務法(下稱就服法)第73條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
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
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
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48條第2項、第3項、
第49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
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上開條文
所定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是否屬行政罰法第2條第2款剝奪或消
滅資格、權利之裁罰性不利處分而適用行政罰法,端視該廢止聘僱許
可處分是否係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
分」而定(本部106年11月20日法律決字第106035115560號
書函參照)。
如上開規定係屬行政罰法之行政罰,則其裁罰應適用行
政罰法第27條規定之裁處權時效;惟如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則依
就服法第73條第6款規定廢止聘僱許可,應屬本法第123條第
1款規定法規准許廢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廢止權之行使,除就
服法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法第124條規定:「前條之廢止,應自
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
」又其除斥期間之起算,應自廢止原
因之客觀事實發生後2年內為之,而不論行政機關是否知悉及何時
知悉其廢止原因發生之時點。
至於其廢止原因發生之時點,則屬事實
認定問題,仍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個案適用之相關個別法規規定,視
具體個案情形本於權責審認之(本部103年6月26日法律字第
10303507420號函參照)。
正本:立法院李立法委員○○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本部綜合規劃司(
國會聯絡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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