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法務部-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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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8035109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108 年07 月25 日.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124 條(104.12.30); 行政罰法第2、27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行政函釋 PDF 友善列印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803510970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07月25日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124條(104.12.30)行政罰法第2、27條(100.11.23) 要  旨: 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參照,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是否屬剝奪或消滅資 格、權利裁罰性不利處分而適用行政罰法,端視處分是否係以「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不利處分」而定,如屬行政罰法行政罰, 則裁罰應適用裁處權時效,惟如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則應屬法規准許廢 止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其廢止權行使除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 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又除斥期間起算,應自廢止原因客觀事實發生 後2年內為之,而不論行政機關是否知悉及何時知悉廢止原因發生時點 主旨:有關貴委員詢問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規定之廢止聘僱許可是否有 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除斥期間之適用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 照參考。

說明:一、復貴委員108年7月16日致本部便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123條第1款規定:「授予利益之 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 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依上開規定,倘法規(法 律、法規命令、自治法規)特別規定何種情形下應(得)廢止原授益 處分者,自當依其規定(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16年修訂4 版,第372頁參照)。

三、次按就業服務法(下稱就服法)第73條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 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 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 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48條第2項、第3項、 第49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 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上開條文 所定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是否屬行政罰法第2條第2款剝奪或消 滅資格、權利之裁罰性不利處分而適用行政罰法,端視該廢止聘僱許 可處分是否係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 分」而定(本部106年11月20日法律決字第106035115560號 書函參照)。

如上開規定係屬行政罰法之行政罰,則其裁罰應適用行 政罰法第27條規定之裁處權時效;惟如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則依 就服法第73條第6款規定廢止聘僱許可,應屬本法第123條第 1款規定法規准許廢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廢止權之行使,除就 服法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法第124條規定:「前條之廢止,應自 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

」又其除斥期間之起算,應自廢止原 因之客觀事實發生後2年內為之,而不論行政機關是否知悉及何時 知悉其廢止原因發生之時點。

至於其廢止原因發生之時點,則屬事實 認定問題,仍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個案適用之相關個別法規規定,視 具體個案情形本於權責審認之(本部103年6月26日法律字第 10303507420號函參照)。

正本:立法院李立法委員○○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本部綜合規劃司( 國會聯絡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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