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之勞工特別休假日數有多少?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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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例一: 勞工甲105年2月1日到職,於105年8月1日仍在職,雖年資已滿6個月,惟依當時勞基法規定,尚無權請求特別休假。
勞工甲如10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