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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交路字第09700504721號. 主旨:預告修正「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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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交路字第09700504721號
主 旨:預告修正「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公路法第七十九條。
三、「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
(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告事項」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 電話:(02)2349-2112。
(四) 傳真:(02)2389-9887。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毛治國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鑒於省道目前已包含快速公路,與高速公路形成一整體高、快速公路網,顧慮用路人對省道品質之要求,及避免各權責單位施工標準不一,影響政府形象,原則上宜由交通部專設機關統一辦理修建養護管理事宜;惟若基於都會區整體發展需要,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認為有委託當地直轄市政府、市政府辦理除快速公路外之一般省道管養業務必要者,得徵得當地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後,委託其辦理轄區內一般省道管養事宜,本部前乃配合前開公路管理實務需求,擬具「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七條修正草案,修正省道修建養護管理權責相關規定,並已完成法制程序,將於近期發布修正。
惟鑒於本規則第四十五條係明定公路與縣轄市區道路共線時,其附屬設施之養護管理權責劃分規定,公路與直轄市、市轄市區道路共線路段並無本條文之適用,故本規則第七條修正草案發布施行後,省道經過直轄市、市政府轄管市區道路部分,其附屬設施之管理權責將衍生疑義,為明確規定前開路段附屬設施之管理權責,杜絕爭議,爰配合本規則第七條修正草案同步修正第四十五條,增訂公路經過直轄市、市政府轄管市區道路時,其附屬設施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養護管理之規定。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四十五條 公路經過市區道路部分,其附設於道路之人行道、人行陸橋、人行地下道、排水溝渠、標誌、號誌、照明、景觀設施及植栽等設施,除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者外,均應由該市區道路主管機關養護管理。
第四十五條 公路經過縣轄市區道路時,其附設於道路之人行道、人行陸橋、人行地下道、排水溝渠、標誌、號誌、照明、景觀設施及植栽等設施,除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者外,均應由該市區道路主管機關養護管理。
一、
鑒於省道目前已包含快速公路,與高速公路形成一整體路網,顧慮用路人對省道品質之要求,及避免各權責單位施工標準不一,影響政府形象,省道宜由公路總局統一負責省道之管養業務;惟若基於都會區整體發展需要,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公路法第六條規定委託當地直轄市政府、市政府辦理除快速公路外之一般省道管養業務,爰配合修正本規則第七條第二項省道修建、養護及管理機關之規定。
二、 另考量現行條文係明定公路經過縣轄市區道路部分,其附屬設施之養護管理權責劃分規定,至於公路經過直轄市、市政府轄管市區道路部分並無本條文之適用,致本規則第七條修正草案發布施行後,前開路段附屬設施之管理權責將衍生疑義,故宜將之納入本條文一併規定,以求周延,爰刪除「縣轄」二字,並參據本規則第四十九條之用語修正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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