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理由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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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 ... 人時,故作以上之區分以保障人民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公平性,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予以修正。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民國102年05月22日一、修正通過。

二、由於政府在公法上請求佔有證據保持及公權力行使的優勢,而人民往往因其訊息 的劣勢,常有請求權時效完成的情形發生,原條文第一項規定,政府與人民對彼 此之請求權行使適用同等的消滅時效期間,顯然未盡公允。

有鑑於此,公法請求 權若要適用民法上消滅時效概念,應區分請求權人是政府或人民,由於政府相對 於人民在公法請求佔有優勢性,人民為請求權人時的消滅時效應長於政府為請求 權人時,故作以上之區分以保障人民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公平性,爰將原條 文第一項予以修正。

民國88年02月03日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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