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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附件一圖說機械室面積,超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機電設備空間」面積免計容積部份,計算方式是否適法,提請研議。

(提案人:台南市建築師公會). \1020712_102年第4次「台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會議紀錄--提案2 主旨: 有關附件一圖說機械室面積,超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機電設備空間」面積免計容積部份,計算方式是否適法,提請研議。

(提案人:台南市建築師公會) 說明: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二款「機電設備…,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但機電設備空間、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除依規定僅須設置一座直通樓梯之建築物,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外,其餘不得超過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二、依內政部92.7.15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7944號函(詳附件二)說明二、(一)各層「機電設備空間」面積之和應小於當層居室樓地板面積之十分之一;除淨寬度在二公尺以下者外,應位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且不得約定專用。

但建築物有設置「機電設備空間」之特殊需求,於建築圖說明確標示設備項目及位置,由相關專業工業技師簽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核定者,不在此限。

故本案所設機械室淨寬為188cm,在2M以下,無需技師簽證及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核定。

三、同上規定,各層「機電設備空間」之和應小於當層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

本案設置機械室之當層樓地板面積為45.76平方公尺,10%為4.58㎡,總容積之10%為14.74㎡,機電設備空間為6.73平方公尺,可免計容積面積取較小值為4.58平方公尺(詳附件一),超出面積2.15平方公尺部份計入容積檢討,是否適法,提請研議。

決議: 本案尚有疑義,待下次法令復核小組會議時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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