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 - 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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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第六條之規定各級公路管理機關如下: 國道、省道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
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管理,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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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
公路係政府為提供一般公眾交通使用而興建之基本設施,欲使該設施能發揮原規劃之運輸功能,必須由指定之機關負責管理,方不致遭受損壞、侵占,失去其原有效用。
此類負責管理之政府單位,即為公路主管機關。
我國對公路之管理係採分級分工原則,依行政系統層級不同,其主管之職權亦有所差異。
一般所稱公路「管理」,包括公路之興建、養護與為維護公路之完整通暢,依法行使管理權所採行之一切必要措施。
各級公路管理法源如后:
公路法第六條之規定各級公路管理機關如下:
國道、省道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
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管理,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
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但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得與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商定委託管理期限,將市道或縣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市區道路條例:市區道路包括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直轄市及省轄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市縣(局)為市縣政府(局)。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局)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鎮公所辦理之。
省轄市都市計畫區域外及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內之省道或縣道之修築、改善及養護之實施或協調事項由主管省、縣道之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非屬公路系統之村、鄰、里道路,由當地縣市政府主管。
專用公路管理規則:「專用公路」係指各公私機構所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如農場、商港、漁港、牧場、礦場、社區、工廠、林場、風景區等與公路銜接之道路。
專用公路由事業機關自行管理,其興建時應向事業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
河川管理規則:「水防道路」係指便利防汛、搶險運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並為堤防之一部份,其寬度為十公尺。
管理機關為水利局。
其他:部落與部落間聯絡道路(未含公路編號等道路),由原住民委員會依據「原住民族發展方案」中之「山地部落連絡道路計畫」逐年編列預算,由當地公路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配合辦理改善。
維護單位:養路組養路管理科(4512)瀏覽:62,490更新:110-06-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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