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五)都市計畫內區域屬本表第一類或第三類用途之公有建築物,其建築基地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其停車需求之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民國107年03月27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59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 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

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

┌─┬──────────┬────────┬────────┐ │類│建築物用途│都市計畫內區域│都市計畫外區域│ │別│├───┬────┼───┬────┤ │││樓地板│設置標準│樓地板│設置標準│ │││面積││面積││ ├─┼──────────┼───┼────┼───┼────┤ │第│戲院、電影院、歌廳、│三百平│免設。

│三百平│免設。

│ │一│國際觀光旅館、演藝場│方公尺││方公尺││ │類│、集會堂、舞廳、夜總│以下部││以下部││ ││會、視聽伴唱遊藝場、│分。

││分。

││ ││遊藝場、酒家、展覽場│││││ ││、辦公室、金融業、市├───┼────┼───┼────┤ ││場、商場、餐廳、飲食│超過三│每一百五│超過三│每二百五│ ││店、店鋪、俱樂部、撞│百平方│十平方公│百平方│十平方公│ ││球場、理容業、公共浴│公尺部│尺設置一│公尺部│尺設置一│ ││室、旅遊及運輸業、攝│分。

│輛。

│分。

│輛。

│ ││影棚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

│││││ ├─┼──────────┼───┼────┼───┼────┤ │第│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五百平│免設。

│五百平│免設。

│ │二│用途建築物。

│方公尺││方公尺││ │類││以下部││以下部││ │││分。

││分。

││ ││├───┼────┼───┼────┤ │││超過五│每一百五│超過五│每三百平│ │││百平方│十平方公│百平方│方公尺設│ │││公尺部│尺設置一│公尺部│置一輛。

│ │││分。

│輛。

│分。

││ ├─┼──────────┼───┼────┼───┼────┤ │第│旅館、招待所、博物館│五百平│免設。

│五百平│免設。

│ │三│、科學館、歷史文物館│方公尺││方公尺││ │類│、資料館、美術館、圖│以下部││以下部││ ││書館、陳列館、水族館│分。

││分。

││ ││、音樂廳、文康活動中├───┼────┼───┼────┤ ││心、醫院、殯儀館、體│超過五│每二百平│超過五│每三百五│ ││育設施、宗教設施、福│百平方│方公尺設│百平方│十平方公│ ││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公尺部│置一輛。

│公尺部│尺設置一│ ││物。

│分。

││分。

│輛。

│ ├─┼──────────┼───┼────┼───┼────┤ │第│倉庫、學校、幼稚園、│五百平│免設。

│五百平│免設。

│ │四│托兒所、車輛修配保管│方公尺││方公尺││ │類│、補習班、屠宰場、工│以下部││以下部││ ││廠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分。

││分。

││ ││├───┼────┼───┼────┤ │││超過五│每二百五│超過五│每三百五│ │││百平方│十平方公│百平方│十平方公│ │││公尺部│尺設置一│公尺部│尺設置一│ │││分。

│輛。

│分。

│輛。

│ ├─┼──────────┴───┴────┴───┴────┤ │第│前四類以外建築物,由內政部視實際情形另定之。

│ │五││ │類││ └─┴────────────────────────────┘ 說明: (一)表列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 難設備面積、騎樓或門廊、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 室、蓄水池、屋頂突出物等類似用途部分。

(二)第二類所列停車空間之數量為最低設置標準,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起 造人得依實際需要增設至每一居住單元一輛。

(三)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 定計算附設之,唯其免設部分應擇一適用。

其中一類未達該設置標 準時,應將各類樓地板面積合併計算依較高標準附設之。

(四)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按其客房數每滿五十間 設置一輛大客車停車位,每設置一輛大客車停車位減設表列規定之 三輛停車位。

(五)都市計畫內區域屬本表第一類或第三類用途之公有建築物,其建築 基地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其停車需求之分析結果附設停車空間: 1.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經地方交通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且停車 空間數量達表列規定以上。

2.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

(六)依本表計算設置停車空間數量未達整數時,其零數應設置一輛。

檢視現行法條 第59-1條 停車空間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

但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 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

二、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 口並應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

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人 行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

三、停車空間部分或全部設置於建築物各層時,於各該層應集中設置,並 以分間牆區劃用途,其設置於屋頂平台者,應依本編第九十九條之規 定。

四、停車空間設於法定空地時,應規劃車道,使車輛能順暢進出。

五、附設停車空間超過三○輛者,應依本編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三十 九條之規定設置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59-2條 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 放供公眾停車使用,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標準 或其他限制事項,直轄市、縣(市)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 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

本條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檢視現行法條 第60條 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下: 一、每輛停車位為寬二點五公尺,長五點五公尺。

但停車位角度在三十度 以下者,停車位長度為六公尺。

大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四公尺,長十 二點四公尺。

二、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五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得寬減二 十公分。

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不得寬減,且寬度寬減之停車位 不得連續設置。

三、機械停車位每輛為寬二點五公尺,長五點五公尺,淨高一點八公尺以 上。

但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部分,寬得為二點二公尺,淨高為一點六 公尺以上。

四、設置汽車昇降機,應留設寬三點五公尺以上、長五點七公尺以上之昇 降機道。

五、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 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

六、車道供雙向通行且服務車位數未達五十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五十 輛以上者,自第五十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 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

但汽車進口及出口分別設置且供單向通行 者,其進口及出口得為單車道寬度。

七、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每輛停車空間(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換算容積 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尺。

前項機械停車設備之規範,由內政部另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60-1條 停車空間設置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者,其鄰接居室或非居室之出入 口與停車位間,應留設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之通道連接車道。

其他法規另 有規定者,並應符合其他法規之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61條 車道之寬度、坡度及曲線半徑應依下列規定: 一、車道之寬度: (一)單車道寬度應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二)雙車道寬度應為五點五公尺以上。

(三)停車位角度超過六十度者,其停車位前方應留設深六公尺,寬五公 尺以上之空間。

二、車道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六,其表面應用粗面或其他不滑之材料。

三、車道之內側曲線半徑應為五公尺以上。

檢視現行法條 第141條 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六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

二、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一)供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及演藝場等使用者,按建築面積全部 附建。

(二)供學校使用之建築物,按其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容納使用人數每人零 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並應就實際情 形於基地內合理配置,且校舍或居室任一點至最近之避難設備步行 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三)供工廠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或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等之設廠 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四)供其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 附建。

前項建築物樓層數之計算,不包括整層依獎勵增設停車空間規定設置停車 空間之樓層。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