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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連棟建築物雖臨接超過12m道路,但其壹層室內停車空間規劃設計係另以基地內通路、 ... 空間(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仍不得大於40平方公尺。
\1030801_103年第7次「台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會議紀錄--縣公會臨時提案2
主旨:
有關連棟建築物雖臨接超過12m道路,但其壹層室內停車空間規劃設計係另以基地內通路、或私設通路、或12m以下道路出入使用,非以超過12m道路作為停車空間出入使用,其於壹層留設之室內停車空間是否得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62條規定,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詳如說明,提請討論。
(提案人:林本建築師委員)
說明:
一、有關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3款之執行疑義,前經內政部營建署於100.11.2以營署建管字第1000066401號函釋略以:「……,連棟建築物係指2棟以上彼此相連者而言,尚不論該建築物其建造執照屬同案或非同案申請、同時或非同時申請,抑或有無拆除重建之行為。
至連棟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時,僅面臨超過12公尺道路者,始有前揭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
……」。
二、現連棟建築物正面臨接超過12m計畫道路,但其壹層室內停車空間規劃設計係另以基地內通路、或私設通路、或12m以下道路作為汽車出入者(詳本提案附件圖例),就實質認定而言,已非屬「僅面臨超過12公尺道路」之要件,應得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與合照或分照申請無涉。
三、本案因103.6.24召開「臺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103年度第6次會議提案一之決議,與目前建管二股之執行方式恐有競合之疑慮,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有關臨接超過12m計畫道路之連棟建築基地,但其壹層室內停車空間於規劃設計時,係以12m寬度以下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或私設通路供汽車出入使用者,其室內停車空間得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尚不論其建造執照屬合照或分照申請,惟每輛停車空間(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仍不得大於40平方公尺。
請建管二股仍依上揭決議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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