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 制定) 第70 - 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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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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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
民國95年05月3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70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
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但就職未滿一年
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
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檢視現行法條
第78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
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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