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 制定) 第70 - 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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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 民國95年05月3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70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 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但就職未滿一年 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 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檢視現行法條 第78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 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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