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5 條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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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各處一年以下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公司法 ( 民國89年11月15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5條 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 股東或任何他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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