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條文檢索結果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經理人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前條之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第226 條. 監察 ...
跳至主要內容
檢索字詞:
損害賠償責任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經濟部>商業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15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3條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第34條
經理人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前條之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第226條
監察人對公司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董事亦負其責任時,該監察人及董事為連帶債務人。
第287條
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公司業務之限制。
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
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
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
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
前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前項期間屆滿前,重整之聲請駁回確定者,第一項之裁定失其效力。
法院為第一項之裁定時,應將裁定通知證券管理機關及相關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
第328條
清算人不得於前條所定之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為清償。
但對於有擔保之債權,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公司對前項未為清償之債權,仍應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之資產顯足抵償其負債者,對於足致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之債權,得經法院許可後先行清償。
延伸文章資訊
- 1【生活法律】驗資不實,違反公司法案件 - 正聲廣播電台
- 2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虛設公司之刑事責任修法研析
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 ...
- 3公司法§23-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 ...
- 4公司法§377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再次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並按次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提出證明文件 ...
- 5公司法條文檢索結果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經理人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前條之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第226 條. 監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