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廣告不實網站要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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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會20101108表示,網路廣告不實比重日益增加,2003年至今,有33.8%廣告不實案件為透過網路散布,以瘦身美容案件最多,未來公平會將嚴加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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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廣告不實網站要負責任
C101109Y4|2010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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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會20101108表示,網路廣告不實比重日益增加,2003年至今,有33.8%廣告不實案件為透過網路散布,以瘦身美容案件最多,未來公平會將嚴加取締。
公平會表示,網路商品廣告不實,除供貨商要負責,網路平台、線上購物網站及網拍賣家,雖然不是製造商,但「提供商品」或「服務銷售」,因此須負擔責任。
公平會表示,網路廣告隨著刊載的網站類型不同,牽涉的行為主體類型甚多,各該主體是否可認定為「廣告主」,而應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負擔廣告不實責任,應依據整體交易流程相關情形綜合判斷。
例如:一、若廣告所載網站之經營主體係自行提供商品或服務銷售,其廣告不實責任即應由該網站經營主體負擔,包括於自有網站刊載廣告之事業、線上購物網站之經營業者、及以經營網路拍賣為業之網路賣家等主體均屬之。
二、購物網站之供貨事業,因就商品銷售及廣告內容,與網站經營者間有實質密切之合作關係,亦應與網站業者併負廣告不實責任。
三、部落客為文推薦商品或服務,若故意共同與廠商為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宣稱,除廠商應負廣告不實責任外,部落客屬故意撰寫不實薦證內容者,仍得依公平交易法與廠商併同處分。
公平會最後提醒,線上購物網站倘自行提供商品或服務銷售而刊載廣告,自應認定屬「廣告主」,而負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所定廣告不實行政責任;另有時依線上購物網站實際經營及參與廣告之具體情形,或雖不致認定屬「廣告主」,然倘該網站係明知或可得而知所傳播或刊載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予傳播或刊載,仍不排除應就其廣告媒體業身分,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規定負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010.11)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20101109/A19 工商時報20101109/A16 公平會新聞稿20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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