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17、120、123、126、135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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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行政程序法( 民國104 年12 月30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行政程序法 ( 民國104年12月3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0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6條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 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 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 償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35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

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149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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