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17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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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 三、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行政程序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 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行政程序法 (民國110年01月20日) EN 第119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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