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函陳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修正草案及八十九年 ... -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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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表示,本案係銓敘部依各機關建議調整職務列等之意見,經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成立專案小組檢討結果辦理,全案重點如次: (一)現行十四職等架構仍予維持,僅就各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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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修正草案及八十九年中央暨地方機關職務列等之細部調整原則,及配合該等調整原則需予以修正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法律條文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八)日審議通過中央暨地方機關職務列等細部調整原則,及配合該等調整原則需予以修正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法律條文一案。
考試院表示,本案係銓敘部依各機關建議調整職務列等之意見,經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成立專案小組檢討結果辦理,全案重點如次: (一)現行十四職等架構仍予維持,僅就各機關相關職務之列等再作通盤 檢討調整。
(二)關鍵性主管職務部分: 1.各部會司(處)長等原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調 整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2.各部會、省市政府科長等原列薦任第九職等之單位主管調整為薦 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3.各機關課(股)長職務現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薦 任第七職等」、「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者,分別調整為「 薦任第七職等」、「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薦任第八職 等」。
(三)其他職務部分:配合上開關鍵性主管職務列等檢討調整。
(四)相關法規修正部分:配合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警察 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及「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四條條文,將 儘速函送立法院審議。
(五)直轄市議會組室主管(註:現列薦任第九職等,各縣市議會組室主 任則現列簡任第十職等)等少數列等顯不合理之十七個職務先予修 正發布,自九十年一月生效,其餘職務之調整因涉及中央及地方各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整體修正,將俟「公務人員任用法」完成修法程 序後辦理發布。
有關中央機關及直轄市政府等地方機關職務列等之調整,因須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修法程序,因此院會請部視立法院審議情形,酌予建議增訂追溯自九十年一月生效之規定。
上版日期:89-12-28 發布單位:秘書處公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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