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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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避免出差浮濫及撙節旅費,縣外公差或公假其旅費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報支: (一)宜蘭、花蓮、台東、金門、馬祖等地區:得於事由起始日之前一日啟程,事由結束後 ... 目前線上:548人,瀏覽人次:66351430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所有條文 國內出差除應切實遵照院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外 ,本府補充規定如下: 一、本要點所列旅費支給標準,自一0三年七月七日實施。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附表一分等數額報支。

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按薦任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

三、縣外出差如其單程,距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內者,照縣內標準報支 旅費。

四、縣內出差大埔鄉、阿里山鄉、梅山鄉、竹崎鄉等僻遠地區,如距機關 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者,得比照縣外住宿費額度,檢據報支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 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五、上班時間以外奉派至服務單位以外地方辦理業務者,得依規定專案簽 准報支加班費,已報支加班費者,不得再報支旅費或補休。

六、參加設在其他機關之任務編組,已以任務兼職職稱向主辦單位報支加 班費或依其規定另有酬勞津貼者,不得再向本機關重複報支旅費。

七、為避免出差浮濫及撙節旅費,縣外公差或公假其旅費之申請依下列規 定辦理報支: (一)宜蘭、花蓮、台東、金門、馬祖等地區:得於事由起始日之前一 日啟程,事由結束後翌日回程。

(二)苗栗以北及屏東地區:如事由起始時間為下午,請於當日上午啟 程;如事由起始時間為上午者,得於前一日下午啟程;事由結束 時間為中午以前者,應於當日下午回程;事由結束時間在下午者 ,得於翌日中午前回程。

(三)前日啟程或翌日回程,均不得報支雜費,如有住宿需求者,得在 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報支住宿費,惟已報支住宿費 者,不得再行報支高鐵費用。

(四)台中以南至高雄以北地區:應於事由起始當日啟程,事由結束當 日回程。

八、出差連續日遠程差假,途中除緊急重要公務須親返機關處理,應?明 具體事由並經專案簽報機關首長同意外,均不得每日搭乘高鐵報支往 返交通費。

但每日往返所需交通費較選擇住宿之費用少者除外。

九、凡以公假登記參加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 、說明會有關旅費之報支,依行政院頒訂之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 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辦理。

十、雜費報支數額係以每日為單位,如奉派半日之公差,其雜費應按每日 規定數額二分之ㄧ報支,半日係指出差起訖時間在四小時(含)以內 者,全日係指出差起訖時間逾四小時以上者。

十一、替代役男除相關主管單位調訓或以公文通知辦理相關業務外,不得 出差或加班,如替代役男依上開規定出差,其交通費用之報支比照 本府標準支給;至於加班一律以補休方式辦理。

十二、本府各單位如因同仁或其直系親屬身故,有派員參加公祭並協助處 理相關後續照護事宜之必要時,依權責認定確屬執行公務後,據以 核給公差及報支旅費。

但為避免引發爭議,其差假應以名實相符之 事由登記,如僅以「參加公祭」為登記事由,不得報支旅費。

十三、機關員工參加各項競賽活動,係屬文康活動,參加人員以公假登記 不具出差性質,不得報支旅費。

十四、各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得視本身財力及預算在規定標準內,自 行核酌辦理。

附表-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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