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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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健康食品管理法( 民國91 年01 月30 日 非現行法規 ) ... 為健康食品。

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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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 辦理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4條 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及超過許可範圍之內容。

健康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廣告。

檢視現行法條 第15條 傳播業者不得為未依第七條規定取得許可證之食品刊播為健康食品之廣告 。

接受委託刊播為健康食品廣告之傳播業,應自廣告之日起二個月,保存委 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名稱)、住所、電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 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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