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中學設立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完全中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3 條. 完全中學含中等教育前、後二階段。

前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後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完全中學設立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103年11月20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教育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完全中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3條完全中學含中等教育前、後二階段。

前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後三年為高級中學教育階段。

第4條完全中學學區劃分,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定之。

第5條完全中學學生之入學資格與方式、修業年限、成績考查、畢業條件等事項,在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依國民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在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6條完全中學學生,在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其應修課程,依國民中學課程標準或綱要之規定;在高級中學教育階段,其應修課程及學分,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完全中學設備標準,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8條完全中學為建立社區型中學特色,提供學生統整學習,得依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之規定辦理教育實驗。

第9條完全中學採單一行政組織為原則,學校班級數以一年級至六年級合併計算。

第10條完全中學之組織及其員額編制,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11條完全中學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其每週教學時數,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