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類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惟因上述第55條合理使用規定並未包含重製行為,故為避免侵害著作權之疑慮,建議您如有符合前述要件規定之情形時,以網路連結之方式播放該等音樂,或購買正版CD 播放。

民國110年12月19日星期日04時50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解釋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智慧財產權類 另存文字檔 | 友善列印 所詢欲從YouTube下載歌曲作為公司內部頒獎時的背景音樂涉及之著作權問題 規範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6.02.03.電子郵件字第1060126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6年02月03日 所詢欲從YouTube下載歌曲作為公司內部頒獎時的背景音樂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自網路上下載他人音樂,涉及音樂及錄音著作之「重製」行為,至於 在公司內部頒獎活動中播放音樂,則另外涉及「公開演出」之行為,而「重製權」及「 公開演出權」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 ,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說明。

二、其次,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如利用行為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 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即得於「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 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因此,如貴公司之內部頒獎活動符合上述要件,公 開演出他人音樂、錄音著作時可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 權。

惟因上述第55條合理使用規定並未包含重製行為,故為避免侵害著作權之疑慮,建 議您如有符合前述要件規定之情形時,以網路連結之方式播放該等音樂,或購買正版CD 播放。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 ,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

::: .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 電話:1999(非臺北市02-27208889) 傳真:02-27596695、02-27593266 單一陳情:https://hello.gov.taipei/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本局信箱係處理與系統相關之問題,其餘市政問題請至單一陳情系統反映。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如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之臺北市法規資料係由本府各機關所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繕打製作,若與本府公報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報刊載之資料為準; 有關中央法規資料係由本系統於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網站所發布之法規資料蒐集繕打編排製作,若與政府公報或各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 不同,以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刊載之資料為準。

如有文字疏漏之處,敬請告知本網站管理人員,我們會即刻修正。

本月造訪人次 19917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1137907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5662777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55477361 本網站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維護 更新日期:2021/12/19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