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 條 - 法條內容 - 銀行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子銀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被他金融機構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 超過百分之五十之銀行。

(二)被他金融機構控制之銀行。

二、參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