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編制表 -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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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編制表 公發布日: 民國102年12月30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8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 台內警字第10808733113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立法理由: 1081111-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編制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odt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編制表修正對照表 修正編制表 現行編制表 說明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職稱 官等 或級別 職等 員額 備考 茲依據考試院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考授銓法四字第一○八四八五九六九九號函審議意見,為符編制表體例,爰修正本編制表欄位名稱所列「官等或級別」為「官等」。

局長 警監   一   局長 警監   一   未修正。

副局長 警正或警監   二   副局長 警正或警監   二   未修正。

主任 秘書 警正或警監   一   主任 秘書 警正或警監   一   未修正。

督察長 警正   一   督察長 警正   一   未修正。

科長 警正   五 (一) 督訓科科長,由督察長兼任。

科長 警正   五 (一) 督訓科科長,由督察長兼任。

未修正。

主任 警正   三 內二人為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主任。

主任 警正   三 內二人為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主任。

未修正。

分局長 警正   二   分局長 警正   二   未修正。

大隊長 警正   三   大隊長 警正   三   未修正。

秘書 警正   四   秘書 警正   四   未修正。

副分 局長 警正   二   副分 局長 警正   二   未修正。

副大 隊長 警正   六   副大 隊長 警正   六   未修正。

股長 警正   二十二   股長 警正   二十二   未修正。

隊長 警正   十六 一、內三人為刑事警察大隊偵查隊隊長。

二、內二人為分局偵查隊隊長。

隊長 警正   十六 一、內三人為刑事警察大隊偵查隊隊長。

二、內二人為分局偵查隊隊長。

未修正。

督察員 警正   五   督察員 警正   五   未修正。

警務正 警正   三十九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務正 警正   三十九 內二人辦理外事業務。

未修正。

副隊長     (十四) 一、內九人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內五人由警正偵查員兼任,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副隊長     (十四) 一、內九人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內五人由警正偵查員兼任,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未修正。

所長     (十四)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所長     (十四)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未修正。

警備隊 隊長 警佐或警正   二     警備隊 隊長 警佐或警正   二     未修正。

分隊長 警佐或警正   四十八 內三人辦理刑事工作。

分隊長 警佐或警正   四十八 內三人辦理刑事工作。

未修正。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十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十三   未修正。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未修正。

偵查員 警佐或警正   二十八   偵查員 警佐或警正   二十八   未修正。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三十五 內一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警務員 警佐或警正   三十五 內一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未修正。

巡官 警佐或警正   五十四 一、內一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二、內一人辦理外事工作。

巡官 警佐或警正   五十四 一、內一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二、內一人辦理外事工作。

未修正。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一二四 內十五人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小隊長 警佐或警正   一二四 內十五人辦理刑事偵查工作。

未修正。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二十四   警務佐 警佐或警正   二十四   未修正。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五十六   巡佐 警佐或警正   五十六   未修正。

偵查佐 警佐或警正   六十二   偵查佐 警佐或警正   六十二   未修正。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未修正。

查驗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六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查驗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六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未修正。

警員 警佐   一三六一 內二人辦理外事工作。

警員 警佐   一三六一 內二人辦理外事工作。

未修正。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十八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十八   未修正。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十五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十五   未修正。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未修正。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六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六   未修正。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未修正。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六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六   未修正。

合計 二O三七 (二十九)   合計 二O三七 (二十九)   未修正。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二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編制表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生效。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二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編制表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生效。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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