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限定繼承主義-林傳源律師@ 詮泰法律事務所:: 痞客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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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民法採全面限定繼承主義民法繼承編自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已改採全面限定繼承主義,申言之,繼承人雖於繼承發生後應概括繼承被 ... 一、現行民法採全面限定繼承主義 民法繼承編自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已改採全面限定繼承主義,申言之,繼承人雖於繼承發生後應概括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以未辦理拋棄繼承為前提),亦即繼承人不得主張僅繼承權利而不繼承義務,惟針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繼承人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相較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僅限定特別債務或繼承人為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情形,始有強制限定繼承之法律規定,新法則無作此區分而一律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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