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16-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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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 一、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 二、人行道允許腳踏自行車通行者,其設計不得有礙行人通行。

· 三、縱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部>營建目 第16條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如下:一、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但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如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二、人行道允許腳踏自行車通行者,其設計不得有礙行人通行。

三、縱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二,並應配合道路縱向坡度。

但無法配合者,得另行設計。

橫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四、人行道之通行空間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

五、人行道緣石高度不得大於零點一五公尺,如為車流導引者,不得大於零點二公尺。

與行人穿越道銜接處或地形變化處,得採斜坡方式處理。

六、人行道上原則不劃設機車停車格,有機車停車需求者,應優先採停車彎型式設置。

如於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且劃設後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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