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具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後調任薦任第九職等機要人員之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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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函99-03-26部法二字第0993176519號函已具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後調任薦任第九職等機要人員之年資,同意採計為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晉升簡任官等所須之合格實授年資,其以薦任第九職等機要人員年資併計同官等職等合格實授年資辦理之年終考績,亦得採計為該項所須之考績年資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3年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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