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後調任簡任第十職等機要人員之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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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103-03-12公訓字第1030002740號函具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後調任簡任第十職等機要人員之年資,於辦理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疑義一、按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8條第2項所定遴選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評分標準表)「職務年資」項目跨列簡任官等職務年資,係以最近3年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之年資為限。
二、有關具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後調任簡任第十職等機要人員之年資,得否以前揭訓練辦法第8條第2項遴選評分標準表「職務年資」項目之「跨列簡任官等職務年資每滿1年」以12分計算一節,茲以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