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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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公路附屬設施,指在公路主體設施之外或在劃歸公路路線系統之市區道路(以下簡稱市區道路)主體設施之外,為整體交通需要、美化道路環境或為用路人休憩服務等 ... 目前線上:603人,瀏覽人次:65502634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986006731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第3點;增訂第21點、第2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行政/交通/公路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5月1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20005083號函訂頒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186002101號令修正發布第15 點、第16點及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986006731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第3點;增訂第21點、第22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一-一般省道山區公路增設照明設施設置原則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十一、本要點所稱服務區、休息站,指提供盥洗設備、停車設施、餐飲 服務等休憩設施之場所,其設置原則如下: (一)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一般郊區之公路,沿公路兩側、高 架橋下或隙地等空間,得由公路管理機關設置服務區或休 息站。

(二)公路管理機關設置服務區或休息站時,得於公路路權範圍 外,與機關(構)、事業單位、法人團體或個人合作方式 辦理。

二十二、服務區及休息站之維護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依前點第一款設置之服務區、休息站,由公路管理機關維 護管理。

(二)依前點第二款設置之服務區、休息站,其維護管理,由公 路管理機關與機關(構)、事業單位、法人團體或個人協 議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公路管理機關,其屬國道、省道及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 關管理之縣道者,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公路總局,及其所屬之工程 分局、區工程處。

其屬市道、區道者,為直轄市政府,縣道、鄉道者 ,為縣(市)政府主管局(單位),及鄉(鎮、市)公所。

三、本要點所稱公路附屬設施,指在公路主體設施之外或在劃歸公路路線 系統之市區道路(以下簡稱市區道路)主體設施之外,為整體交通需 要、美化道路環境或為用路人休憩服務等,所設置之人行道、人行陸 橋、人行地下道、排水溝渠、照明、交通管制設施、景觀設施、植栽 、服務區及休息站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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