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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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公路附屬設施,指在公路主體設施之外或在劃歸公路路線系統之市區道路(以下簡稱市區道路)主體設施之外,為整體交通需要、美化道路環境或為用路人休憩服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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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986006731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第3點;增訂第21點、第2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行政/交通/公路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5月1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20005083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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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186002101號令修正發布第15
點、第16點及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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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986006731號令修正發布第2
點、第3點;增訂第21點、第22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一-一般省道山區公路增設照明設施設置原則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十一、本要點所稱服務區、休息站,指提供盥洗設備、停車設施、餐飲
服務等休憩設施之場所,其設置原則如下:
(一)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一般郊區之公路,沿公路兩側、高
架橋下或隙地等空間,得由公路管理機關設置服務區或休
息站。
(二)公路管理機關設置服務區或休息站時,得於公路路權範圍
外,與機關(構)、事業單位、法人團體或個人合作方式
辦理。
二十二、服務區及休息站之維護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依前點第一款設置之服務區、休息站,由公路管理機關維
護管理。
(二)依前點第二款設置之服務區、休息站,其維護管理,由公
路管理機關與機關(構)、事業單位、法人團體或個人協
議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公路管理機關,其屬國道、省道及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
關管理之縣道者,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公路總局,及其所屬之工程
分局、區工程處。
其屬市道、區道者,為直轄市政府,縣道、鄉道者
,為縣(市)政府主管局(單位),及鄉(鎮、市)公所。
三、本要點所稱公路附屬設施,指在公路主體設施之外或在劃歸公路路線
系統之市區道路(以下簡稱市區道路)主體設施之外,為整體交通需
要、美化道路環境或為用路人休憩服務等,所設置之人行道、人行陸
橋、人行地下道、排水溝渠、照明、交通管制設施、景觀設施、植栽
、服務區及休息站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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