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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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一詞,一般常與「道路」混為一談,蓋指供公眾交通使用,在土地上所做之設施。

其實道路之含義較廣,舉凡供車輛、行人通行之路,皆可稱之為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 ... EN 首頁 網站導覽 意見信箱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English 進階搜尋 本局資訊 監理服務 運輸服務 公路工程 新聞及公告 意見回饋 檔案下載 ::: 首頁» 公路工程 » 認識公路 » 公路沿革 ::: - 中 + 友善列印 公路沿革 公路定義 「公路」一詞,一般常與「道路」混為一談,蓋指供公眾交通使用,在土地上所做之設施。

其實道路之含義較廣,舉凡供車輛、行人通行之路,皆可稱之為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然公路則有不同,不僅指特定對象外,尚須有一定之設計標準,依「公路法」,係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臺灣地區公路沿革 公路建設為國家之基本建設,其與地區經濟發展,乃至與國家整體發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清光緒21年(民國前17年)日人據台後,將公路業務劃分為工程、運輸及行政等3部門,公路工程由台灣總督府礦工局土木課主管,公路運輸則附屬於總督府交通局鐵道部內,設立自動車課掌理幹線公路之營運,民營汽車之督導及公路器材之配給等,一切公路建設皆以軍事戰備為首要目標,並將民工、軍人編成旅團,設臨時土木部主持築路工作,並於民國前12年正式核定道路設備準則,將重要道路分為三等,一等者路寬12.72公尺(7間)以上,二等者路寬10.91公尺(6間)以上,三等者路寬9.09公尺(5間)以上(日制道路寬度,係以「間」為單位,1間=6尺=0.3030公尺)。

橋涵載重標準,在西部為8噸,在東部為6噸。

從昭和17年(民國31年)「臺灣指定道路圖」(相當於今省道)及民國35年「臺灣省公路圖」可知,自民國前17年至民國34年前後50年,日人對本省之公路建設(含計劃路線-即指定路線)仍僅限於台1線,工程甚為簡陋。

第2次世界大戰期間,由於臺灣俱有截斷日軍南太平洋補給之重要戰略地位,因此,於大戰末期猛遭盟軍轟炸,多數重要公路被毀。

光復後,臺灣公路瘡痍滿目,百廢待舉,估計當時能通車的路線僅約百分之四十,惟政府在安定民生之政策下,深切體認恢復公路通暢為刻不容緩之務,乃於民國34年11月14日,在前行政長官公署工礦處,設立公共工程局,掌理全省公路工程事宜。

民國36年5月16日,公共工程局因省政改制而改隸省政府建設廳,民國35年8月1日成立臺灣省公路局,但公路工程仍歸公共工程局負責,迨民國38年10月1日,方將本省公路工程歸併公路局。

民國35年2月起,省道養護收歸由前公共工程局自辦,並分區劃段組織道班,重要縣道之橋梁工程亦仍由前公共工程局代辦,次要縣道及鄉道之養護,則仍由各縣市政府負責。

就西部幹線而言(即台1線),僅約140公里為高級路面,餘為碎石路面,且尚有數十座長橋未建,其他省道,諸如:東部幹線(即台9線)、尖豐公路(尖山至豐原)、及縣、鄉道多屬因陋就簡,僅將地面修平稍鋪碎石,以供軍需民運。

民國48年發生「八七水災」,翌年又發生雪莉風災,全省公路飽受蹂躪,雖經政府投入鉅資與人力全面搶修,但各線公路路況已完全改觀。

本局鑑於路況資料大幅更迭,乃於民國48年正式擬妥「公路普查計畫」及「公路橋涵編號要點」,民國50年7月舉辦公路普查,將全省之省、縣、鄉道公路作一次全面清查,重新整理全部公路資料,建立公路登記制度,民國51年公布台灣地區公路總里程為14,508.5公里,民國53年完成繪製公路編號路線圖。

民國64年、72年、85年、93年、103年舉辦第1至5次(省道)公路工程設施總清查,本局並依總清查成果,辦理省道公路設GIS圖資維護及管理機制,保持資料完整常新。

依110年4月資料,公路計有國道9條、省道97條(其中含快速公路15條)、市/縣道156條(含澎湖縣5條)、區/鄉道約2,241條、專用公路35條。

維護單位:規劃組路資管理科(8100)瀏覽:32,709更新:110-11-0510:38 ::: 認識公路 公路沿革 公路編號 公路分類 公路設計規範 公路管理 用地常見問答 展開 本局資訊 監理服務 運輸服務 公路工程 新聞及公告 意見回饋 檔案下載 公路總局致力於省道公路工程、公路運輸管理及公路監理業務,簡政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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