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危險駕車行為?又危險駕車行為可能有什麼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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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關於我們 為民服務 訊息公告 預防宣導 互動回饋 小小波麗體驗營 相關連結 性別主流化專區 現在位置: 首頁 > 互動回饋 > 常見問答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 如何認定危險駕車行為?又危險駕車行為可能有什麼法律效果(觸犯那些法律)? 推到: 如何認定危險駕車行為?又危險駕車行為可能有什麼法律效果(觸犯那些法律)? 問答分類: 警政服務FAQ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大隊 問題: 如何認定危險駕車行為?又危險駕車行為可能有什麼法律效果(觸犯那些法律)? 回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

(嚴重超速)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1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1款、第2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1項第1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項、第3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18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21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刑法第185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爰此,危險駕車行為視情節輕重不同,可能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甚至刑法等不同法律效果之法律。

發布日期: 108-01-07 轄區分局: 交通警察大隊 :::關於我們本局簡介 所屬機關 榮耀事蹟 好人好事 施政計畫 興建廳舍 其他特色 為民服務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雲端櫃檯 資料查詢 相關文刊 在地社區治安 弱勢關懷 聽語障礙報案電話 防空疏散避難專區 訊息公告最新消息 人事動態 陽光法案 警政統計 資訊公開 流程說明 行政中立 預防宣導抗旱專區 犯罪防治 交通安全 婦幼安全 保防宣導 失蹤協尋 案例分享 影音專區 防制人口販運專區 互動回饋聯絡管道 常見問答 為民服務 小小波麗體驗營活動說明 活動花絮 訊息公告 相關連結重大政策 本市機關 警政機關 官方社群 其他網站 警政統計資料庫 警政統計視覺化查詢專區 性別主流化專區關於我們 專案小組 實施計畫 性別意識培力 性別影響評估 性別統計分析 性別預算 性別宣導 性別歧視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 重要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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