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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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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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公布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條之2及第356條之8條文
異動條文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方式為之。
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
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出席。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公司於章程訂明股東會召開之方式)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方式為之。
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
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
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
出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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